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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治理已进入关键阶段,2023-2025年三年期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首次突破1.5℃阈值,达到1.48-1.5℃,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国际社会对减排行动的紧迫性达成共识。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作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展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这一承诺不仅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更是推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内在要求。
从国内政策演进来看,我国能源管控经历了从'能耗单控'到'能耗双控'再到'碳排放双控'的发展过程。'十一五'时期开始实行能耗单控政策,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能耗双控对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至2025年('十四五'时期),我国以年均4.4%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5.3%的经济增长,扣除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后,能耗强度累计下降约15.4%,超额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13.5%约束性目标。但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能耗双控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一是未区分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二是无法全面反映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如水泥熟料生产中石灰石煅烧的化学反应排放;三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地区出现'拉闸限产限电'现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这一转型在2023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后得到进一步明确。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标志着这一转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而2026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是这一转型的制度化保障,已于2026年2月26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正式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党内法规体系。
《办法》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从国际视角看,这一转型有助于我国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国际气候政策,降低出口产品合规成本,提升全球竞争力。随着全球36个碳市场运行,我国通过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能够实现国内减碳节奏与国际规则衔接,为绿色技术和产品创造更大市场空间。从国内视角看,《办法》作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的关键制度,将有力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如期实现'双碳'目标。特别是在'十五五'期间实现碳达峰目标的攻坚期、决胜期,《办法》的出台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构建了系统完备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体系,明确了考核主体、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和结果应用等关键要素,为科学有序开展考核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办法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进展情况的评价考核,标志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从'顶层设计'全面转向'刚性执行'。
《办法》明确了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主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评价考核工作由中央组织部统筹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形成综合部门统筹、专业部门分工、社会力量监督的多元考核架构。这种架构确保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避免了单一部门考核可能出现的片面性。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考核对象从省级政府调整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一变化凸显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治属性,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
《办法》创新性地设计了'5+9'综合指标体系,包括5项控制指标和9项支撑指标,既突出重点、又覆盖全面,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控制指标作为核心要求,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及'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65%以上'目标,是决定考核结果的关键指标;支撑指标则覆盖节能、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将绿色低碳要求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十五五' 时期碳达峰碳中和主要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控制指标 | 1 | 碳排放总量 |
2 | 碳排放强度降低 | |
3 | 煤炭消费总量 | |
4 | 石油消费总量 | |
5 | 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 | |
支撑指标 | 1 | 节能领域指标 |
2 | 工业领域指标 | |
3 | 城乡建设领域指标 | |
4 | 交通运输领域指标 | |
5 | 公共机构领域指标 | |
6 | 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指标 | |
7 | 年度新增用电量中新增清洁能源电量占比 | |
8 | 碳市场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控制目标 | |
9 | 森林蓄积量增长 |
这一指标体系设计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将关键指标从'能耗'转变为'碳排放',直接针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二是覆盖范围更全面,包括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三是政策导向更明确,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办法》设计了科学严谨的考核程序,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开展,于评价考核年度次年具体实施,遵循'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综合评定'的程序:
1.地方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自评,并按时将自评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评价考核负责部门。
2.部门评价: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指标全国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一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应当剖析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意见。
3.实地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进展、任务落实、目标完成以及数据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4.综合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地方自评、部门评价、实地核验等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建议,商中央组织部后按照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办法》明确了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控制指标和支撑指标全部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1项及以上控制指标不达标或者3项及以上支撑指标不达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这种评定方式既突出了控制指标的核心地位,又兼顾了支撑指标的全面性,避免了单一指标决定一切的片面性。
《办法》建立了强有力的结果应用机制,确保评价考核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评价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反馈,并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通报提醒、通报表扬:
1.不合格结果处理: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在接到结果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2.合格结果处理:评价考核结果为'合格'但部分指标不达标的,由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醒。
3.优秀结果处理: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更为关键的是,《办法》明确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这一规定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与干部考核直接挂钩,极大地强化了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同时,《办法》还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评价考核中发现或者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建议,按照程序和规定将有关问题和事实材料等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对评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数据支撑与监测预警
《办法》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和监测预警机制建设,为评价考核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国家统计数据,统计数据缺失或者时效性暂不能满足评价考核需要的,可以采用全国碳市场数据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监测、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以及其他掌握数据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标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提供评价考核所需数据。
《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同时,《办法》建立了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这一机制能够及时发现、靠前提醒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有效发挥评价考核的督促引导作用。
《办法》还强调了数据真实性要求,明确规定评价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存在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行为,造成评价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这一转型不仅改变了考核指标,更深刻影响了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一转型进入制度化、规范化阶段,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能耗双控的历史贡献与局限性
能耗双控政策自'十一五'时期开始实施,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对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3年,我国以年均3.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1%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1%。这一成就的取得,能耗双控政策功不可没,它通过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有效引导了各地区、各部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和能源结构的深刻变化,能耗双控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能耗双控未区分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能耗双控政策下,无论是化石能源还是可再生能源,其消费都计入能源消费总量,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即使有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愿,也可能因为总量限制而无法充分发展。这种'一刀切'的管控方式,与我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方向存在矛盾。
其次,能耗双控无法全面反映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一些工业生产过程虽然能源消耗不高,但碳排放量较大,如水泥熟料生产中石灰石煅烧的化学反应排放、电解铝行业的阳极效应排放等。这些排放源在能耗双控政策下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不利于全面实现碳减排目标。
第三,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地区出现'拉闸限产限电'现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2021年下半年,由于能耗双控目标压力,一些地区采取'一刀切'的限电限产措施,导致企业生产中断,供应链受阻,甚至影响了民生用电。这种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不仅损害了经济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反映出能耗双控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二)碳排放双控的制度内涵与优势
碳排放双控是对能耗双控的升级和完善,其核心是将管控重点从能源消费转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转变具有深刻的制度内涵和显著优势。根据《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包含'五维一体'的框架:一是地方碳考核,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二是行业碳管控,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建立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三是企业碳管理,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作用;四是项目碳评价,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五是产品碳足迹,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立碳标识认证制度。
与能耗双控相比,碳排放双控具有以下显著优势:
一是控制对象更精准,直接针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双控直接管控温室气体排放,而不是能源消费,这更符合碳达峰碳中和的本质要求。通过直接管控碳排放,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减排目标。
二是覆盖范围更全面,包括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碳排放双控不仅管控能源活动产生的碳排放,还管控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如水泥、钢铁等行业的工艺排放。这种全面的管控方式,能够避免能耗双控下的监管盲区,实现碳排放的全过程管控。
三是政策导向更明确,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在碳排放双控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再受能源消费总量的限制,这为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通过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特别是煤炭消费,能够更有效地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碳排放双控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根据《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这一转型分为三个阶段推进:
当前至2025年为夯基垒台阶段,重点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为后续全面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数据基础。同时,开展试点示范,探索碳排放双控的实施路径和经验。
'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这一阶段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碳排放双控将全面实施,但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这种安排既考虑了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的现实,又体现了碳达峰目标的刚性约束。在这一阶段,将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对各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碳达峰后调整为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制度安排。实现碳达峰后,我国碳排放工作重点将从控制增速转向控制总量,因此碳排放双控也将相应调整为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持续减少碳排放总量,逐步实现碳中和目标。
在《办法》出台前,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碳排放双控的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制度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分别于2024年1月和5月出台工作方案,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浙江省提出'减煤、增新、提效、优产、控高'的工作思路,从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五个维度推进转型。这些地方实践虽然具体做法各异,但都体现了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核心理念,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在推动碳排放双控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一是建立省级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二是分行业建立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行业碳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三是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四是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控制碳排放增量;五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立碳标识认证制度,引导绿色消费。这些举措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借鉴。
碳排放双控对各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在电力行业,碳排放双控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电力行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根据2025年统计数据,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89134万千瓦,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增长35.4%,风电装机容量增长22.9%,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电力增量的主体。碳排放双控将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预计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将超过50%。
钢铁行业作为第二大碳排放源,面临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调整工艺结构和用能结构的挑战。短期内,钢铁行业通过提升废钢利用率、达到标杆能耗标准降低排放;长期来看,需要转向氢冶金等清洁技术。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投入200亿元推进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吨钢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8.5%,为钢铁行业绿色转型树立了标杆。
石化行业则通过发展高端化产品降低碳排放强度,但需解决复杂过程中的碳核算难题。石化行业生产工艺复杂,碳排放源多,准确核算碳排放是实施碳排放双控的前提。同时,石化行业通过发展高端化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产值碳排放强度,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政策的落地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从地方实践到行业转型,从数据支撑到市场机制,都需要系统性推进,才能确保政策目标如期实现。
地方层面是《办法》实施的关键环节,但各地区在落实过程中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和挑战。首先,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碳减排能力差异显著。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技术水平高,产业结构相对优化,碳减排基础较好;而中西部地区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碳减排压力较大。这种区域差异使得统一的考核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公平性问题。
其次,地方财政压力与碳减排目标之间存在矛盾。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而碳减排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能源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难以投入足够资金支持碳减排工作,影响考核目标的实现。
第三,地方碳数据统计核算能力不足。碳排放统计核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和技术支撑。但目前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碳数据统计核算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办法》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国家统计局2025年数据显示,虽然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不断完善,但地市级核算能力仍参差不齐,部分地方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难点,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了有益探索。内蒙古自治区作为能源大省,在2024年1月出台工作方案,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重点加强能源统计核算能力建设,为全国提供了经验。浙江省则通过'减煤、增新、提效、优产、控高'的工作思路,从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五个维度推进转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实施路径。
行业层面是碳排放双控的重点领域,不同行业面临的转型压力各异。根据2025年统计数据,工业领域碳排放量占比达34.2%,而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27.7%,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较全球平均水平高35%,工业领域碳减排任务艰巨。
电力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正经历深刻转型。202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量42481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14.4%,占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的33.2%。截至2026年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23.8亿千瓦,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60.3%。碳排放双控将进一步推动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但也面临电网稳定性、储能成本等挑战。
钢铁行业碳排放强度高,转型压力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吨钢综合能耗较2020年下降3.5%,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碳排放双控下,钢铁行业需要通过短流程炼钢、氢冶金等技术路径实现深度脱碳,但这些技术目前成本较高,大规模应用仍需时日。
石化行业工艺复杂,碳排放源多,核算难度大。石化行业碳排放不仅来自能源消耗,还来自生产工艺过程,如裂解、催化等反应过程。准确核算这些排放源是实施碳排放双控的前提,但目前行业碳核算标准尚不统一,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同时,石化行业产品种类多,不同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大,如何科学设定行业碳排放基准是实施碳排放双控的难点。
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快,减排难度大。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量1652.4万辆,比上年增长25.1%;年末新能源汽车保有量4397万辆,比上年末增加1257万辆。虽然新能源汽车发展迅速,但商用车、船舶、航空等领域电动化难度大,减排路径尚不明确,碳排放双控下这些领域面临较大转型压力。
数据是实施《办法》的基础,但目前碳排放数据支撑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尚未完全建立。碳排放因子是计算碳排放量的关键参数,目前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碳排放因子数据不够完善,特别是非化石能源碳排放因子、工业过程排放因子等数据缺失较多,影响了碳排放统计核算的准确性。
其次,地市级核算能力不足。虽然国家层面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不断完善,但地市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碳数据统计核算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办法》对数据质量的要求。国家统计局2025年数据显示,全国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虽有提升,但区域差异明显,部分地方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第三,数据时效性不足。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周期较长,难以及时反映碳排放变化情况,影响了《办法》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的实施。目前,全国碳排放数据通常滞后3-6个月,难以及时发现碳排放异常波动,影响了预警效果。
针对这些挑战,《办法》要求持续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会同其他评价考核负责部门持续提升数据统计、调查、监测、核算能力,加强对评价考核工作的数据支撑。同时,《办法》建立了重要数据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定期监测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碳排放量、煤炭消费量、石油消费量、新增用电量、新增清洁能源电力消费量等指标,视情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提醒预警。
碳市场是实施碳排放双控的重要市场机制,但目前我国碳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在碳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以来,覆盖行业仅限于发电行业,市场活跃度不高,碳价长期低于边际减排成本,难以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成交量为2.35亿吨,成交额146.3亿元,与欧盟碳市场相比,市场规模和流动性仍有较大差距。同时,碳市场仅覆盖发电行业,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高排放行业尚未纳入,市场覆盖范围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减排激励作用。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要求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作用,推动碳市场与碳排放双控协同发力。未来,需要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完善配额分配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使碳价真正反映碳排放的边际成本,引导企业自主减排。同时,需要加强碳市场与其他政策的协调,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据测算未来30年需要新增投资约100万亿至138万亿元,资金缺口巨大。特别是对于中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能力有限,难以承担碳减排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影响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资金缺口问题,需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碳减排项目。一方面,可以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支持重点行业和地区绿色转型;另一方面,可以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同时,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气候资金支持国内碳减排项目。
《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从'顶层设计'全面转向'刚性执行',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该办法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评价考核制度,压实了各地区各部门的碳减排责任,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长期来看,《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它将推动能源结构深刻变革。根据2025年统计数据,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已达到21.7%,超过石油成为第二大能源类型。《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非化石能源发展,预计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将达到25%,能源结构将从以化石能源为主体迈入化石能源与非化石能源共同支撑、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主体能源的新阶段。
其次,它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办法》将降低工业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作为重要标尺,将推动工业经济与碳排放尽早脱钩。特别是对于钢铁、石化、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将加速其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第三,它将提升我国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办法》的实施展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通过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我国能够实现国内减碳节奏与国际规则衔接,为绿色技术和产品创造更大市场空间。
从国际视角看,《办法》的建立体现了中国气候治理的制度创新。欧盟通过'Fitfor55'一揽子计划推动深度脱碳,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进入过渡期;美国通过《通胀削减法案》投入巨资支持清洁能源发展。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具有自身特色:一是将碳排放控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强化了政治约束;二是建立了'5+9'综合指标体系,兼顾了全面性和重点性;三是设计了科学的考核程序和结果应用机制,确保了政策执行力。
同时,《办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我国应对国际气候政策挑战。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单边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形成压力,通过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我国能够降低出口产品合规成本,提升全球竞争力。随着全球36个碳市场运行,中国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将为全球碳市场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为确保《办法》有效实施,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提升地市级碳数据统计核算能力,缩短数据统计周期,为《办法》实施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二是健全区域差异化考核机制。考虑各地区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等差异,建立科学合理的差异化考核机制,避免'一刀切',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三是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尽快将钢铁、建材、有色、石化等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完善配额分配机制,提高市场流动性,充分发挥市场在碳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是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创新。加大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技术支撑。特别是要加强氢能、储能、CCUS等前沿技术研发,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
五是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总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该办法的实施,我国将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在'十五五'这一碳达峰关键期,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2026-04-12).
[2]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答记者问.(2026-04-23)
[3]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6-02-28).
[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碳达峰碳中和的中国行动白皮书.(2025-11-08).
[5]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2024-07-29).
[6]专家解读文章之二.科学有序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6-04-23).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推动碳排放双控工作若干举措.(2025-02-27).
[8]中国能源研究会.2026中国新能源电力圆桌主题交流会.(2026-01-16).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2023-07-11).
[10]生态环境部.2024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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