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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

作者:新华国研经济学研究院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3-19 18:06:41

摘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关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新范式,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本报告基于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国资委、科技部等权威部门发布的2025年度最新统计数据与政策文件,系统评估了我国企业作为研发投入主体、科研组织主体和成果转化主体的现实表现与成就。报告深入剖析了当前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包括决策参与不足、长期投入动力不强、产学研协同不畅、创新生态不完善等。通过比较研究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创新型国家的实践经验,报告提出了“十五五”期间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总体战略框架,即围绕“决策—投入—组织—转化—生态”五大维度,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政策体系。在此基础上,报告从深化企业参与科技决策机制改革、构建多元化长效投入激励体系、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畅通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通道、优化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建议,旨在为“十五五”时期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参考。

关键词十五五规划;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研发投入;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融合;政策建议

第一章 引言:研究背景、核心问题与战略意义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的关键之年。在此承前启后的历史节点上召开的全国两会,将科技创新置于现代化建设的核心位置进行战略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这一表述并非新提法,但其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的重申与深化,具有极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与战略考量。

从全球视野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益表现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国家创新战略,强化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力图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从国内发展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先进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其核心驱动力正是科技创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者,天然是连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关键枢纽。只有让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各环节都扮演“主角”,才能真正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方面取得显著进展。数据显示,企业已成为我国研发经费投入的绝对主体,贡献了超过四分之三的研发投入;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占全国总量的近四分之三;中央企业研发投入连续四年超过万亿元大关。然而,与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要求相比,与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的需要相比,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仍不够稳固,作用发挥仍不够充分。“大而不强”、“全而不优”、“研而难转”等问题依然存在。许多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内生动力不足,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有限,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参与度不深,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存在“两张皮”现象。

因此,系统研究“十五五”期间如何“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更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本报告旨在回答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如何准确评估当前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现状与成效?第二,制约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瓶颈和深层次矛盾是什么?第三,国际上有哪些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与模式?第四,面向“十五五”,应构建怎样的战略框架和政策体系,才能系统性、根本性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报告期望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扎实的学理依据和清晰的行动路线。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理论源流与学术争鸣

企业为何以及如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一命题有着深厚的经济学、管理学理论渊源,并在全球创新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与深化。

一、创新理论中的企业角色演进

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开创性的创新理论中,将“创新”定义为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并明确指出实现这种新组合的载体是“企业家”。企业家的核心职能就是创新,企业则是企业家实施创新的组织平台。这奠定了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核心行动者的理论基石。此后,新熊彼特学派进一步研究了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企业规模的关系,提出了“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这一核心观点。

演化经济学则从“惯例”、“搜寻”、“选择”等概念出发,将企业视为承载技术知识、进行技术搜寻和选择的有机体。企业的创新行为是在特定技术轨道和制度环境下,基于自身知识存量进行的适应性学习和探索过程。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深刻揭示了企业作为异质性知识载体在技术创新和扩散中的核心作用。

二、国家创新体系理论中的企业定位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由克里斯托弗·弗里曼、本特-Åke·伦德瓦尔等人提出,强调创新是一个由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政府、中介组织等多元主体相互作用构成的系统过程。在该理论框架下,企业被定位为技术创新的“执行主体”和“价值实现主体”。企业通过与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科研院所)的紧密联系,获取外部知识,并将其与内部研发相结合,最终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知识流动与协同创新的有效性。

三、中国情境下的相关研究

国内学术界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开展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内涵界定:普遍认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体现在企业是“创新决策的主体、研发投入的主体、科研组织的主体、成果转化的主体”。也有学者提出,还应包括“风险承担的主体”和“利益分配的主体”。
  2. 测度与评价:研究构建了多种指标体系来评价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常用指标包括: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比重、企业研发人员占全社会研发人员的比重、企业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占比、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等。
  3. 影响因素:研究指出,影响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因素是多层次的,包括:企业内部因素(治理结构、战略导向、资源能力、激励机制)、产业环境因素(市场结构、竞争强度、技术机会)、制度政策因素(知识产权保护、财税金融政策、科技管理体制、要素市场改革)等。
  4. 问题与对策:多数研究认为,当前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有企业创新激励不足、民营企业创新资源获取难、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弱、产学研合作深度不够、创新政策“碎片化”等。对策建议多集中于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改革国有企业考核机制、发展科技金融、培育科技中介、建设共性技术平台等方面。

现有研究为本课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和分析工具,但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最新精神、系统整合2025年度权威数据进行全面评估和前瞻性战略设计的研究尚显不足。本报告旨在这一领域进行深化和拓展。

第三章 现状评估:基于2025年度权威数据的中国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证分析

准确、客观地评估现状是谋划未来的基础。以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从多个维度刻画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现实图景。

一、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持续巩固,结构呈现积极变化

研发投入是衡量创新活动的基础指标。2025年,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达到39262亿元,比上年增长8.1%,研发投入强度(R&D经费与GDP之比)为2.80%,比上年提高0.11个百分点,首次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创新投入迈上了一个历史性新台阶。

在这一总量中,企业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数据显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比重超过77%,这一比例在过去十年间稳步提升,表明市场力量在驱动研发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国民经济“顶梁柱”的中央企业,2025年研发投入达到1.1万亿元,连续四年保持在万亿元以上规模。这不仅体现了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中的担当,也反映了其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技术突破的内在动力。

从投入结构看,基础研究经费为2778亿元,增长11.1%,占R&D经费比重为7.08%。虽然基础研究仍主要由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但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意愿和能力正在提升。部分科技领军企业开始设立基础研究部门或与高校共建联合实验室,瞄准长远技术前沿进行布局。

二、创新产出主体地位日益凸显,质量稳步提升

创新产出是检验投入成效的关键。专利是衡量技术创新产出的重要指标。截至2025年末,我国国内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72.7万件,占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74.4%。这一比例充分说明,企业不仅是研发资金的投入者,更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和拥有者。

技术市场交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2025年,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104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75734亿元,比上年增长10.8%。其中,企业既是最大的技术输出方,也是最大的技术吸纳方,技术市场活跃度反映了企业间、企业与学研机构间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加速。

产业升级的微观基础在于企业。2025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9.4%,快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到17.1%和36.8%。这些结构性变化背后,是无数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产品迭代、工艺升级和生产模式变革的生动实践。

三、科研组织主体作用逐步增强,协同模式不断创新

在承担和组织重大科研任务方面,企业的角色愈发重要。国家鼓励产业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2025年,中央企业牵头组建的23个创新联合体新吸纳超过100家创新主体参与攻关,这种以行业领军企业为“链主”、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及高校院所力量的“创新联合体”模式,正在成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区域层面,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例如,《海南省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提出,省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委员会和省级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占比不低于30%,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来自企业技术需求数原则上不低于80%。《山东省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若干措施》则着力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这些地方实践为国家层面政策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基层经验。

综上所述,数据清晰地表明,我国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强化,成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核心力量。然而,亮眼的数据背后,依然存在一些结构性的、深层次的矛盾与挑战,亟待“十五五”期间着力破解。

第四章 核心挑战:制约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深层次矛盾

在肯定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没有”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强不强”、“优不优”的问题依然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仍面临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和现实瓶颈。

一、企业在国家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与话语权仍显不足

尽管部分地区已探索建立企业专家参与决策的机制,但在国家顶层科技规划、重大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等关键决策环节,企业的“声音”仍然较弱。决策过程往往由学术专家主导,对产业真实需求、技术演进路径、市场竞争态势的把握可能存在偏差,导致部分科研项目与市场脱节,“成果躺在论文里、锁在实验室里”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渠道将其面临的技术难题直接转化为国家层面的科研命题。

二、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的长效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效果显著,但政策激励的精准性和导向性有待加强。对于国有企业,尽管已推行研发投入视同利润考核,但短期经营业绩压力、负责人任期制等因素,仍可能抑制其对周期长、风险高的前沿技术进行战略性投入的积极性。对于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渠道不畅,使其难以支撑大规模的持续研发投入。此外,针对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特殊激励政策相对缺乏。

三、产学研深度融合仍存在“篱笆墙”,协同创新效率有待提高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已非常普遍,但深度和实效仍有提升空间。一是目标导向存在差异。高校科研更注重论文发表和学术价值,企业则追求技术的市场成功和经济效益,这种差异导致合作项目有时难以聚焦于真正的产业关键技术。二是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机制不完善。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收益如何划分,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影响合作信任和持续性。三是人才流动不畅。科研人员“双聘”、兼职等机制仍面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社保衔接等现实障碍,制约了知识和技术通过人才流动在企业与学研机构间高效扩散。

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梗阻尚存

我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巨大,但许多成果的转化效率和产业化成功率仍有待提高。中试熟化、工程化验证等环节投入大、风险高,被称为“死亡之谷”,专门的资金支持和平台服务仍显不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和消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有限。此外,政府采购、首台(套)等需求侧政策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和落地效果,直接影响企业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应用。

五、支撑企业创新的生态体系尚不健全

一是科技服务业发展不充分。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检验检测平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仍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二是数据、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机制有待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规则尚在探索;复合型科技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短缺;耐心资本、风险资本对早期硬科技项目的支持意愿和能力仍需培育。三是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有待优化。对于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大胆探索,需要更智慧的监管框架。

这些挑战相互关联、相互掣肘,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能靠零敲碎打的政策修补,而需要进行系统性的体制机制改革,这正是“十五五”期间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核心任务。

第五章 国际经验镜鉴:主要经济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践模式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创新型国家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国: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企业创新体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强大的市场驱动力量与巧妙的政府引导相结合。

  • 市场驱动:美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尤其是纳斯达克)、成熟的风险投资生态和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迫使企业将创新作为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战略。硅谷的成功,本质上是市场机制下人才、资本、技术自由组合并追求超额回报的产物。
  • 政府引导:美国政府并非无所作为,而是通过以下方式间接而有力地支持企业创新:(1)巨额研发投入:联邦政府研发预算长期位居世界前列,其中相当一部分通过合同、资助等形式流向企业,特别是国防、航天、能源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催生了互联网、GPS等众多颠覆性技术。(2)采购创新:通过《拜杜法案》等法律,明确联邦资助产生的发明权归属问题,激励大学和企业转化成果。更重要的是,政府作为“领先用户”,通过国防、航天等采购,为企业创新产品提供初期市场,降低市场化风险。(3)营造生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吸引全球顶尖人才。
  • 启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要善于运用采购、法规、标准等工具进行战略性引导,而非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二、德国:“隐形冠军”与“双元制”职业教育支撑的制造强国模式

德国以其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和卓越的制造业创新能力闻名于世,其根基在于独特的制度设计。

  • “隐形冠军”企业:大量专注于细分市场、掌握关键技术的家族式中小企业,是德国创新的中坚力量。它们长期深耕,与客户紧密合作,进行持续性、渐进式创新。
  • “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学校理论教育与企业实践培训紧密结合,为产业界输送了大量高素质、高技能的工程师和技术工人,确保了创新想法能够被精准地工程化和产业化。
  • 弗朗霍夫协会等应用科研机构:这类机构介于高校与企业之间,专注于面向产业的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有效弥合了基础研究与市场应用之间的鸿沟。
  • 启示:创新主体不仅包括大企业,更有无数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健全的职业技能教育体系是创新链不可或缺的一环。建设一批高水平、公益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提升行业整体技术能力至关重要。

三、以色列:政府基金撬动风险投资、培育颠覆性创新的“创业国度”模式

以色列资源匮乏,却成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创新中心,其核心在于独特的风险投资模式和创新文化。

  • YOZMA计划:上世纪90年代,以色列政府设立YOZMA基金,以参股方式与海外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并承诺几年后私人资本可以低价回购政府股份。这一设计成功吸引了大量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以色列,迅速培育了本土风投行业,政府资金最终成功退出并获利。
  • 宽容失败的文化:社会对创业失败有极高的包容度,鼓励冒险精神。军队(如8200部队)成为培养技术精英和创业者的特殊摇篮。
  • 启示:政府资金可以通过市场化、杠杆化的方式,高效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早期创新。培育敢于冒险、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与资金支持同等重要。

综合启示

  1. 企业主体地位的强化没有单一模式,必须与本国产业基础、文化传统、制度环境相结合。
  2. 有效的创新政策是“生态系统”的构建者,而非简单的“给钱给物”,需要统筹考虑市场、法律、教育、金融、文化等多方面因素。
  3. 中小企业是创新活力的重要源泉,需要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4. 产学研合作需要制度化的桥梁和粘合剂,如应用科研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
  5. 需求侧政策(如政府采购)是激励企业创新的强大工具

我国推进相关工作,应充分吸收国际经验,但更要立足超大市场规模、完整产业体系、新型举国体制等独特优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之路。

第六章 战略框架:“十五五”期间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总体思路

基于问题导向与国际借鉴,“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构建清晰的战略框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为核心,全面强化企业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各类企业创新活力,培育世界一流科技领军企业和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创新方向、路径选择及各类创新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基础研究支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弥补市场失灵。
  2. 坚持分类指导与精准施策相结合:针对科技领军企业、骨干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的支持政策,提高政策效能。
  3. 坚持能力建设与生态优化相结合:既要支持企业提升内部技术创新能力,也要着力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外部生态系统,包括金融、人才、数据、中介服务等,形成内外协同的良性循环。
  4.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支持企业解决当前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也要鼓励企业面向未来进行前沿探索和基础研究,增强发展后劲。
  5. 坚持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相结合:以体制机制改革破除障碍、激发活力,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企业创新权益。

三、主要目标(至2030年)

围绕“决策—投入—组织—转化—生态”主线,设定“十五五”时期量化与定性目标:

  • 决策参与度显著提升:在国家及地方重大科技决策咨询机构中,企业专家占比稳定在三分之一以上。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指南,来自企业技术需求的比例不低于70%。
  • 投入强度与结构优化: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0%左右,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社会比重稳定在78%以上。引导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现较快增长。
  • 组织主导作用增强: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比例显著提高。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发起、多元主体协同攻坚的高效创新联合体。
  • 转化效率大幅提高:技术合同成交额年均增长保持10%以上,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显著提升。创新产品市场准入和应用推广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除。
  • 创新生态更加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明显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更加健全。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创新的机制基本建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第七章 政策建议:面向“十五五”的系统性、操作性举措

围绕上述战略框架与目标,提出以下系统性政策建议:

一、深化企业参与科技决策的体制机制改革,让企业从“旁观者”变为“出题人”

  1. 健全企业常态化参与决策制度:在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委员会、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专业机构、各类专家库中,明确设定并严格落实企业专家的最低比例(如30%)。建立企业技术需求常态化征集和凝练机制,将其作为编制国家科技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核心依据。
  2. 全面推行“企业出题、协同答题”机制:对于产业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全面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由企业或最终用户提出具体技术指标和考核要求,面向全社会发榜,择优支持。探索建立由产业专家和最终用户主导的项目立项评审与验收评价机制。
  3. 赋予企业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项目,在明确考核目标和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其技术路线选择、任务分解、团队组建、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包干制”等更灵活的管理方式。

二、构建多元化、长效化的企业研发投入激励体系,激发“敢投入、长投入”的内生动力

  1. 优化并落实普惠性财税政策:继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人才引进培养费用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简化政策享受流程,确保中小企业应享尽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2. 深化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改革:在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创新指标在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中的权重。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前沿技术探索的研发投入,探索实行更长周期的考核和审计。
  3. 强化金融资本对企业创新的支撑: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完善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产品。发挥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功能,畅通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渠道。用足用好保险资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
  4. 设立企业基础研究引导专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采用“企业出题、共同出资、联合评审”模式,鼓励企业提出真问题,与科学家共同开展前沿探索。

三、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打造攻坚克难的“创新军团”

  1. 明确创新联合体的功能定位与支持方式:聚焦国家战略急需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承担的攻关任务,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并在项目组织、资金使用、成果权益分配上给予特殊政策。
  2. 探索“平台+项目”的组织模式: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共享的研发平台、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平台。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委托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3. 建立健全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协议明确联合体内各方的责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风险承担比例等。鼓励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等灵活方式,降低合作门槛和风险。

四、畅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破解“最后一公里”梗阻

  1. 强化中试熟化与工程化平台建设:在国家层面布局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中试熟化基地和工程化创新平台,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支持地方、龙头企业建设专业领域的中试平台。
  2. 大力发展和规范科技服务业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科技服务机构的评价与信用体系。探索通过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第三方科技服务。
  3. 加大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政策支持:完善政府首购、订购制度,加大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落实和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多的应用场景和试验空间。

五、优化支撑企业创新的要素配置与生态环境,厚植创新沃土

  1.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基础制度。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行业数据、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共享,赋能企业研发创新。发展数据经纪、数据信托等新业态。
  2. 强化创新人才引育与激励: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双聘”、“产业教授”等方式柔性引进高校院所人才。改革完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实绩和市场贡献。落实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政策。
  3. 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营造鼓励探索、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企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提升企业家的社会荣誉感和获得感。
  4.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一项关乎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未来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本报告基于最新权威数据的分析表明,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企业作为创新决策参与者、研发投入主力军、科研组织主导者和成果转化受益者的角色日益清晰,地位不断巩固,为“十五五”时期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体制机制障碍、要素配置扭曲、生态体系不完善等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制约着企业创新活力的充分迸发和创新效能的全面提升。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攻坚期。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必须坚持系统思维,进行一场深刻的体制机制改革。核心在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需求感知、方向选择、要素整合、组织实施的主体;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战略规划引导、基础研究支持、市场环境营造、法治保障等方面积极作为,为企业创新扫除障碍、提供支撑。

本报告提出的战略框架与政策建议,旨在围绕“决策、投入、组织、转化、生态”五大关键环节,构建一个相互支撑、协同发力的政策体系。其成功实施,有望在“十五五”末实现以下愿景:一批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脱颖而出,成为全球产业技术变革的引领者;无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活力四射,构成产业创新的坚实基座;产学研深度融合蔚然成风,创新链条畅通无阻;数据、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一个充满活力、包容开放、法治保障的创新生态系统全面建成。

届时,企业将不仅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更是中国科技自立自强的脊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真正强化,将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最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最强劲、最持久的动力。这需要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和完善。我们坚信,只要方向正确、措施得力、持之以恒,这一目标必将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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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深入研究
摘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关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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