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十五五”时期新技术场景赋能新兴产业规模化成长的路径探析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产业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教育部等五部门《"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大力繁荣我国文化事业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研究
【政策解读】 深度解读:"十五五"期间加快建设健康中国
当今社会,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平台算法推荐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大数据杀熟”这一新型消费侵权现象也日益猖獗。同一家民宿、相同的航线、完全一致的商品,在不同用户的手机上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价格,这种被消费者俗称为“大数据杀熟”的算法歧视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026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等,并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这一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规,为整治网络交易中的算法歧视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监管进入新阶段。
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平台利用算法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后实施的歧视性定价,但也不是简单的“价格歧视”可以概括。这背后是一套不透明的算法规则与用户协议在运作,其中难免有授权平台收集、分析并差异化使用用户数据的隐藏内容。这就等于,消费者在“不透明规则”与“算法黑箱”的作用下,被自己所贡献的数据“量身定制”了更高的价格。平台利用规则制定者的优势以及对海量数据的控制,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也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本质,损害了信息技术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类长期存在的消费痛点的直接回应,体现了监管部门从事后追责的“灭火”模式转向对监督规则设置的“防火”治理的创新思路转变。本文将对该新规进行全方位解读,分析其制度创新、亮点条款以及对消费者、平台和市场监管带来的深远影响。(大数据杀熟核心维权渠道:12315 市场监管热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投诉平台,辅助渠道:12345 政务热线、7个工作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
大数据杀熟现象在近年来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基于用户身份的差异化定价,如新老用户价格差异;二是基于设备特征的差异化定价,如不同品牌手机用户看到的价格不同;三是基于消费行为的差异化定价,如高频用户比低频用户价格更高;四是基于地理位置的差异化定价,如不同地区用户价格不同。
在实际案例中,有消费者反映:“两个不同手机订外卖价差好几块,退出去再进去,价格加了好几块。网购也是大数据杀熟,账号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 更多网友表示,在线订机票和酒店时,也遭遇过“杀熟”现象。有的网友说,和两名同事一起出差,三个人同时拿手机订酒店,价格都不一样,而且用苹果手机订的话价格最高。还有网友表示,在某出行平台上打车时,同一时间去同一地点,选同一类型的车,他的价格比别人贵了近10块钱。
浙江的李女士分享了她的经历:今年“双11”期间,她用自己在某平台的会员账号下单了某品牌的运动服。后来她偶然使用家人账号加购同样的商品,却发现自己的会员账号价格反而更高。“太令人气愤了,我一直以为会员能够有更多优惠,没想到平台会对会员‘杀熟’。” 这些案例表明,大数据杀熟已覆盖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在线票务、在线视频等数十个领域,包括淘宝、天猫、亚马逊、美团、苏宁易购、拼多多、飞猪、携程、去哪儿等主流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
大数据杀熟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多重危害。首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最直接的危害。大数据“杀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差异化定价,实质上丧失了公平交易的机会。
其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大数据“杀熟”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和商家的信任度。当价格不再由市场公平竞争决定,而是由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掌控能力决定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将受到严重扭曲。
再者,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大数据“杀熟”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扭曲了价格机制的正常作用,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信任,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对平台算法的不信任会降低其参与数字消费的意愿,形成负向激励循环。
最后,加剧信息不对称。平台通过算法黑箱操作,使消费者难以察觉价格差异,即使发现差异也难以举证,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优势地位,使消费者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
尽管大数据杀熟现象备受诟病,但其治理却面临多重困境。首先是举证难问题。消费者在投诉和诉讼时,往往举证困难。目前为止,网络平台因为大数据“杀熟”而被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处败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平台在回应消费者对差别定价的质疑时,常常以“价格不同是因为优惠力度不同”作为解释,使得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
其次是算法黑箱问题。由于算法涉及平台商业秘密,短期内算法“黑箱”问题很难解决。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认为:“从销售订单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来反证它的算法设计是不是公平合理。比如对所有的订单进行分析以后,发现它确实对某些群体构成了价格歧视。比如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某个消费群体就是因为自己的身份等,被报的价格更高,这可能也是一种做法。”
第三是法律认定难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指出:“比如一张机票原价是1000块钱,平台卖给A可能卖700元,打7折,卖给B可能卖500元,打5折。5折和7折之间实际差200块钱。但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时候,会发现它并不是溢价销售,它是折价销售,补贴力度大小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平台经常把这作为一个抗辩事由,所以很难真正抓住它,主张责任。”
最后是技术监管挑战。大数据“杀熟”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动态性。用户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平台收集各类个人信息,而被“杀熟”的时候往往难以察觉与其他用户的价格差距。同时,平台能够实时更新用户画像并进行精准推送,诱导消费者购买,大大加大了大数据“杀熟”的鉴别难度。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基于当前网络交易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平台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5年12月18日以第116号令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调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管体系。
《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同时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也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规定扩大了监管覆盖面,适应了新型网络交易模式的发展需要。
《办法》在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为监管部门打击算法歧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办法》对大数据杀熟的规制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强调“消费者不知情”这一构成要件,抓住了大数据杀熟的本质特征;二是涵盖“同一商品或服务”和“同等交易条件”,确保规制的全面性;三是禁止“设置不同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从结果上遏制歧视行为。这种立体化的规制方式有助于堵塞平台可能利用的法律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大数据杀熟的禁止是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中,表明其立法宗旨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办法》在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这一规定确保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平台规则的知情权。
在程序公正方面,《办法》提出了多项创新规定:一是平台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二是设置规则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三是规则制定修改需公开征求意见,并预留必要时间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平台规则公示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这种差异化的公示期要求体现了对重大规则变更的审慎态度。
对于平台规则修改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要求除依照公示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过渡期安排有助于降低规则变更对现有交易秩序的冲击。
《办法》构建了全链条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在事前防范方面,规定平台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平台通过默认同意方式获取用户授权。
在事中监督方面,《办法》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这种协商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平台规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事后救济方面,《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 更重要的是,该条还规定:“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打破了算法自动决策“一锤定音”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对于消费者会员权益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的方式,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 这一规定针对当前网络消费中的痛点问题,保障了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不仅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重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三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四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这些禁止性规定直面当前平台内经营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助于平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收费规范方面,《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包括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等。这些规定有助于降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平台规则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告知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这一规定防止平台滥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的惩罚性条款。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细化和补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办法》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平台规则公示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示期限(一般至少7日,重大修改至少15日)以及历史版本保存要求(修改后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体现了对平台规则透明度的更高要求。
在法律责任衔接方面,《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公示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种法律责任的衔接保持了执法的一致性,同时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办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2024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形成了有效协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这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办法》将这一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延伸至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层面,要求平台不得利用规则实施大数据“杀熟”。这种协同规制构建了从经营者义务到平台责任的完整法律链条,形成了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合力。
在预付式消费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设立了“书面合同”义务、“按约履行”义务和“事中告知”义务。《办法》虽未直接涉及预付式消费,但其对平台规则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要求,为预付式消费的网络交易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了明显的联动效应。《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禁止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办法》将这一禁止性规定具体化为平台规则监管要求,实现了从个人信息保护到平台规则监管的延伸。
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方面,《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告知-同意”核心原则相呼应,构建了网络交易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这一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要求相衔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办法》与2022年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形成了配套实施的关系。《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办法》从平台规则监管的角度,为算法推荐管理提供了执行层面的支撑。通过规范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间接规制了算法推荐的不透明性和歧视性,形成了从算法技术监管到平台规则监管的立体化治理体系。
在算法透明度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优化规则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办法》通过对平台规则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算法透明度的实现机制,使算法决策更加可追溯、可解释。
《办法》构建了多元协同的监管体系。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这种双部门主导、多机制协同的监管模式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
在监管方式上,《办法》鼓励多元共治。第三十四条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 这种社会共治模式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在平台规则治理中的作用,提高治理效能。
《办法》还引入了合规激励机制。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开展合规自评,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 这种以评促建的方式有助于引导平台加强自我监管,提高合规水平。
在监管创新方面,《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导其优化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机制。” 这种专家评审机制提高了监管的专业性和指导性。
《办法》设定了梯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设置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平台规则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提前公示等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保持了与上位法的衔接。
对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等实体性要求的行为,《办法》设置了分层处罚机制。第四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的行为,《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种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处罚权限的设计,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垄断行为设置了特别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与《反垄断法》有效衔接,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接口。
《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行政约谈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特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这些情形包括:
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这种行政约谈制度作为一种事前预警和事中监管手段,有助于及时纠正平台规则中的不合理内容。
在信用监管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种信用公示机制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威慑力,有利于促进平台自觉遵守规定。
此外,《办法》还注重监管行为的规范性。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平台规则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避免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这一规定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理念,平衡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尽管《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为规制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多方面挑战。首先是技术识别难题。大数据杀熟行为往往隐藏在复杂的算法模型中,监管部门如何有效识别和取证是一大挑战。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解决大数据“杀熟”等顽疾归根结底是滥用用户个人信息导致的。如何在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算法模型进行有效监管需要平衡把握。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办法》虽然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但如何界定“消费者不知情”和“同等交易条件”等关键概念需要进一步细化。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平台经常以“优惠力度不同”作为抗辩事由,所以很难真正抓住它,主张责任。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指南,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指引。
第三是跨部门协调挑战。《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的职责,但网络交易监管还涉及商务、工信、公安等多个部门,如何建立有效的部门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是需要解决的体制性课题。
第四是平台合规成本问题。《办法》对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提出了较高要求,这可能增加平台的合规成本。特别是对中小平台而言,如何平衡合规投入与经营压力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办法》的实施需要找到平台经济发展与监管的平衡点。一方面,要强化监管,遏制大数据杀熟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平台经济创新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在监管方式上,应当更多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永江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的销售订单,来反证它的算法设计是不是公平合理,判断是否对某些群体构成价格歧视。这种以技术对抗技术的监管思路,有助于应对算法黑箱带来的挑战。
在监管节奏上,应当给予平台一定的适应期和过渡期。《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平台需要时间调整现有规则和业务流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平台实现平稳过渡。
在监管目标上,应当致力于构建长效机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王爱华认为,算法治理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办法》的实施应当作为起点而非终点,不断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随着《办法》的实施,平台经济行业将迎来一系列深刻变革。首先是平台规则将更加透明化。平台为了符合监管要求,将不得不提高规则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加强与用户沟通协商,这有助于改善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其次是算法伦理将受到更多重视。《办法》对大数据杀熟的禁止,将促使平台重新审视算法设计中的伦理问题,推动算法向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方向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的基本要求。
第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将显著提升。《办法》通过规范平台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将显著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消费者在面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待遇时,将有更多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是行业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有序。《办法》对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防止平台滥用优势地位,为中小经营者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平台经济生态多元化发展。
最后是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将更加完善。《办法》作为平台经济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将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构建起更加完善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治理进入了新阶段。从规制大数据杀熟入手,通过对平台规则的全面监管,该《办法》致力于解决数字消费时代的定价暗箱问题,重建消费者信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创新价值在于它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从局部规制转向系统治理、从单向监管转向多元共治,构建了平台规则治理的全新范式。通过明确平台责任、保障用户权益、规范规则程序,该《办法》为防范和制止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歧视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认识到,遏制大数据“杀熟”,此前并非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制度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禁止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真正需要拷问的,其实更多的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
大数据“杀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害,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和商家的信任度。《办法》的出台再次传递了整治乱象的强烈信号,而制度规定从纸面到现实,还需要进一步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更要让监管“长牙带刺”,不断随着算法更新同步升级。
治理路上一定还会有挑战,但只有斩断操纵价格、算计用户的算法黑手,我们才能离公平、透明的数字未来更近一点。《办法》的实施只是一个起点,未来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数字经济环境,让数字技术真正造福于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1.《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1月8日.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2021年3月15日.
3.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杀熟”乱象多发 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重拳整治.光明网,2024年11月27日.
4.“清朗”利剑出击护航消费权益.德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4年11月28日.
5.遏制大数据“杀熟”靠规定更靠落实.人民网,2026年1月8日.
6.聚焦《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五大看点.中国政府网,2022年1月6日.
7.事关“买买买”,多部门回应消费者权益问题.中国政府网,2024年4月9日.
8.《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禁止强制仅退款、强制运费险.腾讯新闻,2026年1月31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