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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标志着我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体系迎来重大革新。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了已执行多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92号)。新《办法》紧紧围绕'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的核心目标,从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到监管全链条作出系统规定,突出强调'科学决策、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本文旨在通过系统解读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创新亮点和实施要点,为政府部门、项目单位和研究人员提供深入理解这一重要政策文件的学术参考。
关键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绩效管理;投资监管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我国政府投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引导性、关键性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15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在实施近十年后,其局限性日益凸显:全过程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绩效管理约束力有待加强,项目安排方式不够灵活,与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要求存在差距。基于这些现实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必要性。首先,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将'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作为核心导向,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其次,它回应了当前政府投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机制不健全、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等难点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第三,它构建了从项目储备到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为实现'干一件成一件'的投资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的出台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转换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也相应调整。新《办法》更加注重投资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调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强化绩效导向,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综合效益。同时,随着'十四五'规划收官和'十五五'规划开启,新《办法》为未来五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将直接影响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重点领域投资安排和区域协调发展进程。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新《办法》与《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层层递进、相互衔接,体现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不断进步。新《办法》在整合既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计划管理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专门规范,填补了制度空白,完善了管理链条。
综上所述,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迈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通过系统解读其核心内容、分析其创新亮点、探讨其实施路径,不仅有助于相关主体准确把握政策要点,更可为政府投资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从而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确立了涵盖投资计划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管理机制,构建了更加系统、规范、高效的计划管理体系。深入分析这些原则与机制,是理解新《办法》精髓的关键。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四大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现代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中国特色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的独特价值取向。
科学决策原则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和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新《办法》要求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投资安排与国家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科学决策,新《办法》建立了项目储备库制度,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并切实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这一机制有效避免了临时动议、盲目决策的问题,使投资决策建立在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上。
规范管理原则体现在投资计划管理的全流程标准化、程序化要求上。新《办法》对投资计划的编制、申报、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管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在投资计划申报环节,明确要求申请文件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政策依据、绩效目标等要素;在投资计划下达环节,严格规定了不同类型计划的下达时限;在资金安排方式上,明确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不同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管理要求。这些规范要求减少了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效率和一致性。
注重绩效原则是本次修订的突出亮点,反映了政府投资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新《办法》将绩效管理贯穿于投资计划的全过程,要求'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并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建立了绩效评价结果与投资安排挂钩的机制,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通过加大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对于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则采取暂停申请、核减规模甚至收回资金等约束措施。这种鲜明的绩效导向将有效引导各方重视投资效益,避免重投入轻管理、重申请轻执行的问题。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投资计划管理过程阳光化,便于社会监督。新《办法》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监督'。虽然基于信息安全考虑未完全公开所有信息,但这一原则的确立为逐步提高投资计划透明度奠定了制度基础。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遏制不规范行为,也能增强公众对政府投资的理解和支持。
围绕上述基本原则,新《办法》构建了一系列具体而有力的管理机制,确保原则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项目储备机制是投资计划管理的基础。新《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规划,每年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据此组织项目储备。这种'规划引领、项目跟进'的模式,有效避免了投资安排的随意性,确保了投资计划与国家战略的契合度。项目储备不是简单的项目堆积,而是要求'切实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这意味着只有前期工作扎实、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才能进入储备库,为后续投资计划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表1: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基本原则 | 核心要求 | 具体体现 |
科学决策 | 规划引领、论证充分、统筹平衡 | 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前期论证 |
规范管理 | 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明确 | 规定投资计划各环节的时限和要求;统一申报格式和内容;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
注重绩效 | 目标导向、结果反馈、激励约束 | 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投资安排挂钩 |
公开透明 | 过程阳光、信息共享、社会监督 | 按规定公开投资计划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
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体现了管理精细化的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单位等各主体的职责定位,形成了权责清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安排方案、管理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督促投资计划执行。同时,新《办法》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分类管理,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管理要求和资金安排方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管理思维。
资金安排机制是投资计划管理的核心内容。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不同安排方式对应不同的管理要求: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这种区分不仅符合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有利于提高资金安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首次将'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说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的硬性要求,这一创新规定对于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底线思维。
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了投资计划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新《办法》虽然强调计划严肃性,要求'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但也客观认识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变化,因而规定了计划调整的情形和程序。对于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这种既保持计划刚性又允许适度调整的机制,符合项目管理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提高投资计划的实效性。
上述原则和机制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新《办法》的核心框架。科学决策原则通过项目储备机制得以落实,规范管理原则通过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得以体现,注重绩效原则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得以强化,公开透明原则则贯穿于所有机制之中。这种系统化、集成化的制度设计,反映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流程进行了系统规范和详细规定,构建了从项目储备到计划下达的全链条管理制度。这一流程设计严谨、环环相扣,是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的关键环节。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新《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每年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这种自上而下的指导方式,确保了各地方、各部门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下开展计划编制工作,有利于保持投资方向与国家战略的一致性。
计划编制的前期基础是项目储备工作。新《办法》第八条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并切实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项目储备不是简单的项目申报,而是需要开展大量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等。扎实的项目储备是提高投资计划编制质量的前提,也是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迅速执行的关键。
在项目储备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分领域投资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对各领域投资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和统筹平衡',研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这一'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平衡'的模式,既充分考虑了地方和部门的实际需求,又确保了投资安排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投资计划申报是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新《办法》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申报路径: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明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央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其他项目,则'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这种分类管理的要求,体现了精准化和差异化的管理思路。
申报文件的内容要求是确保申报质量的关键。新《办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是'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等;二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三是'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四是'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这些要求全面而具体,确保了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为后续计划审核提供了充分依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在申报内容中首次明确要求说明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一规定具有深远的政策意涵,反映了中央层面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高度重视。将隐性债务审查前置于投资计划申报环节,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体现了源头治理、防患未然的治理思路。同时,这一要求也将促使项目单位更加重视项目融资方案的合规性,确保投资计划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新《办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分年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这一要求符合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实现投资安排与项目进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金沉淀或供应不足的问题。同时,分年度申报也有利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各年度投资规模,提高投资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投资计划申报后,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视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报送或补充报送材料'。审核是确保投资计划质量的重要关口,通过审核可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剔除不合规、不成熟的项目,提高投资计划的整体质量。
审核内容应当全面覆盖项目的各个方面。根据新《办法》精神及相关政策实践,审核重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性审核,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专项规划和支持方向;二是成熟度审核,即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建设条件是否落实;三是合规性审核,即项目是否履行了各项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土地、环保、节能等管理要求;四是融资审核,即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会造成隐性债务;五是绩效审核,即项目预期效益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新《办法》还体现了在线审核的现代化管理倾向,强调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管理工作。在线审核不仅提高了审核效率,也增强了审核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是政府投资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投资计划下达是编制流程的最终环节,也是计划执行的开端。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严格的时限要求是提高管理效率的保障,避免了计划下达的随意性和延迟性。
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新《办法》规定了三种计划下达方式:一是直接下达具体项目,二是打捆下达,三是切块下达。对于'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难以逐一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这种灵活的下达方式,既考虑了管理可行性,也兼顾了效率要求,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表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方式比较
下达方式 | 适用情形 | 管理要求 | 下达时限 |
直接下达 | 项目较为重大、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大 | 明确到具体项目,一次性下达全部信息 | 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
打捆下达 | 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 | 明确项目数量、投资总额、建设任务等 | 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
切块下达 | 同上,但更强调资金与任务的匹配 | 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支持标准等 | 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
新《办法》对计划下达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这种差别化时限要求,既考虑了不同下达方式的工作量差异,也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管理思路。
计划下达不仅是对资金的分配,更是对管理要求的明确。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同时应提出'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监测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这种'资金+管理+绩效'的综合下达模式,有利于引导各方重视全过程管理,避免重资金分配轻监管执行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强调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按要求将分解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这种分级负责、备案监督的机制,既赋予了地方和部门适当的自主权,又保持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责,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在投资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流程是一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系统过程。从计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到计划申报的具体要求,再到计划审核的标准把握,最后到计划下达的方式选择,新《办法》都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这一流程设计科学合理,既保证了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又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高度重视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管理,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该体系涵盖计划执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能够规范使用、高效运行。
投资计划执行是项目管理的关键阶段,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的实现。新《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这一要求体现了效率与规范并重的管理思想,既强调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又严防资金滥用。
计划执行的核心是项目建设实施的推进。新《办法》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对于计划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寻求解决方案。特别是对于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新《办法》参考以往管理经验,规定'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这种既保持计划刚性又允许适度调整的管理方式,符合项目实施的客观规律。
资金管理是计划执行的重中之重。新《办法》强调要'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这一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为避免资金沉淀,新《办法》引导项目单位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同时,为防范资金挪用,新《办法》强调专款专用原则,要求项目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此外,新《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这种部门协同机制,有助于打通资金拨付的'最后一公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这一规定强调了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避免随意变更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资源浪费。同时,新《办法》也客观认识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情况,规定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调整手续。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既保持了计划的权威性,又适应了项目实施的动态性要求。
绩效评价是新《办法》最为突出的亮点之一,体现了从'重分配'向'重管理'转变的现代政府投资理念。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这一规定将绩效评价从一般性要求提升为制度性约束,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绩效评价的基础是绩效目标的设定。新《办法》要求投资计划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这意味着项目单位在计划执行之初就明确了需要实现的绩效成果。绩效目标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既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等方面的指标,也包括成本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的指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为后续绩效评价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绩效评价应当贯穿项目全过程,包括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新《办法》强调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调度。这种动态监控机制可以及时发现计划执行中的偏差,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项目完成后,应当开展事后绩效评价,全面评估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具体而言,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核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这种鲜明的奖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投资安排直接挂钩,极大地增强了绩效管理的约束力和激励作用。
监督检查是确保计划规范执行的重要手段。新《办法》构建了多层次、多方式的监督检查体系,包括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
日常调度和在线监测是监督检查的基础方式。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这种依托信息化平台的监管方式,可以实现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和问题较多项目,可以进行重点调度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
现场检查是发现深层次问题的重要方式。新《办法》规定,必要时可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这种检查方式能够真实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发现日常调度中难以察觉的问题,增强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实效性。
新《办法》还明确了分级监管原则,要求'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这种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既明确了各方责任,又形成了监管合力,避免了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问题。
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新《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追究方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确保了管理要求的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相衔接,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这种制度衔接体现了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避免了制度冲突和监管空白。
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提高投资计划管理透明度的的重要手段。新《办法》体现了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理念,虽然具体规定较为原则,但为相关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依据。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监督'。这一原则性要求为后续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办法留下了空间。从实践角度看,投资计划信息公开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法规公开,即及时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计划安排公开,即适度公开投资方向、支持标准、申报要求等信息;三是项目信息公开,即对不涉密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安排、实施进度等信息进行公开;四是绩效评价公开,即适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新《办法》虽未直接规定社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但通过信息公开为社会监督创造了条件。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的社会监督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管理是一个多维度、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新《办法》从计划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到责任追究,构建了严密的管理链条。这一管理体系既体现了规范性和约束性,又保持了灵活性和适应性;既强调了政府监管的主导作用,又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辅助功能;既关注过程合规,又重视结果绩效。这种全面而平衡的制度设计,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规范执行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投资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具有深远影响。基于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新《办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创新,这些创新点不仅反映了政府投资管理理念的更新,也体现了管理制度设计的进步。
首先,新《办法》系统性集成了分散的管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计划管理体系。与2015年的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不再局限于'编制管理',而是扩展到'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全流程管理。这种扩展不仅仅是范围的扩大,更是管理理念的升级,体现了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的现代治理思想。同时,新《办法》与《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紧密衔接,形成了层次分明、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解决了过去制度碎片化、协调性不足的问题。
其次,新《办法》显著强化了绩效导向的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融入投资计划全过程。新《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计划下达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特别重要的是,新《办法》建立了绩效评价结果与投资安排挂钩的机制,对执行良好的予以激励,对问题突出的采取约束措施。这种鲜明的绩效导向将有效引导各方重视投资效益,避免重投入轻管理、重申请轻执行的问题,推动政府投资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
第三,新《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隐性债务防控要求,将'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投资计划申报的必要内容。这一规定虽然简洁,但政策意涵丰富,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底线思维。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这一要求有助于遏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变相增加隐性债务的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同时,这一规定也将促使项目单位更加重视项目融资方案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建立规范透明的投融资机制。
第四,新《办法》充分体现了分类施策、精准管理的理念,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新《办法》根据项目性质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直接下达、打捆下达和切块下达三种计划下达方式。这种分类管理思路符合项目管理客观规律,既保证了重大项目的严格管控,又兼顾了量大面广小型项目的管理效率。同时,新《办法》对中央本级项目、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和申报程序,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界定。
第五,新《办法》高度重视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强调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不仅提高了效率,也增强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储备、计划申报、审核下达、监测调度全流程线上管理,可以减少人为干预,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也为大数据分析应用于投资决策提供了基础。
尽管新《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协调难度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协调难度较大。新《办法》虽然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职责分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仍然存在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的重大项目,如何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仍然是一个挑战。
能力建设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能力不平衡,可能影响制度实施效果。新《办法》提出了较高水平的管理要求,包括绩效管理、在线应用、风险评估等,这对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地区构成了挑战。如何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制度统一规范实施,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绩效评价方面,科学衡量政府投资效益存在方法论上的难点。政府投资往往具有多重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如何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准确评估投资效益,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对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如何量化评价仍然是一个技术难题。
风险防控方面,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办法》虽然强调了隐性债务防控,但政府投资项目还面临其他风险,如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可持续性风险等。如何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可控,需要更多制度创新。
针对上述分析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新《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要求的具体实施路径和标准。特别是对绩效目标设定、计划调整程序、监督检查方式等关键环节,应提供详细指引,便于基层单位执行。
第二,加强培训宣传,提升各方理解执行能力。建议组织开展针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和相关机构的培训活动,深入解读新《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新《办法的创新亮点和政策导向,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第三,完善信息系统,支撑智能化管理。建议进一步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增强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绩效评价等智能化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强化绩效管理,探索多维度评价体系。建议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绩效评价指南,建立涵盖经济、社会、生态等多维度的评价体系。积极探索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真正实现绩效导向。
第五,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投资安全。建议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框架,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特别要加强对隐性债务、投资效益、可持续性等风险的监测防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研究和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未来研究可在以下方面继续拓展:一是国际比较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制度完善提供借鉴;二是实证效果评估,待新《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实际效果进行系统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三是专项深度研究,针对绩效评价、风险防控、信息公开等特定环节开展专项研究,提出细化解决方案。
总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全面准确理解其精神实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其要求,并持续不断地完善创新,必将推动我国政府投资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
3.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2025年.
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 2025年.
6.政策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
7.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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