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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规章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术解读。作为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门性规范,《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进入了常态化监管新阶段。本研究从立法背景、核心定义、主体责任、监管创新、行业影响等维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政府监管、企业合规和学术研究提供系统性参考。文章认为,《办法》构建了全链条监管体系,创新了流量监管机制,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体现了监管与发展的平衡思维,对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直播电商监管;平台责任;数字人直播;流量监管;合规治理
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商业模式,近年来在中国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平台,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的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创造了全新的消费场景和商业生态。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数据造假、售后无门等乱象也逐渐显现,成为侵蚀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这些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对直播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面对直播电商领域的监管空白与挑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25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是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社会各界关切的积极回应。《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上位法制定,旨在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办法》的制定遵循了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致力于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它充分考虑了直播电商行业的特殊性,针对参与主体多元、交易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监管体系。通过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边界,《办法》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合规指引。
从监管演进历程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直播电商监管从分散走向系统、从粗放走向精细的重要转变。2025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起草《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6月至7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起草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这一过程体现了监管部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也反映了其对直播电商新业态的重视与审慎态度。
表1:《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进程回顾
时间节点 | 立法工作进展 | 主要意义 |
2025年4月 | 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办法》 | 启动专门立法程序,回应社会关切 |
2025年6月 | 《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广泛吸纳社会智慧,提高立法质量 |
2025年12月18日 | 《办法》正式发布 | 直播电商监管进入有法可依新阶段 |
2026年2月1日 | 《办法》正式施行 | 为行业提供明确合规指引 |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直播电商规范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通过划定行为红线、压实主体责任,为整治行业乱象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它通过鼓励创新、规范发展,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办法》还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本研究采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和制度分析等方法,对《办法》进行系统解读。除了本部分引言外,论文将分别探讨《办法》的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机制创新、行业影响与合规建议,最后给出结论与展望,以期为《办法》的理解与实施提供学术支持。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专门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部门规章,其有效实施首先依赖于对核心概念的明确界定。根据《办法》第二条,直播电商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一定义从技术手段、内容形式和商业本质三个维度明确了直播电商的基本特征,将其与传统电子商务、广告活动等区分开来,为监管范围的划定提供了基础。
《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界定了直播电商生态中的四类核心主体: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这一分类方法反映了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产业链的深刻理解,也为实现精准监管奠定了基础。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认定不限于传统电商平台,也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法》特别明确,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通过'借壳直播'逃避监管的行为,体现了监管的全面性。直播营销人员则是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即通常所称的'主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间运营者区分开来,反映了直播电商中'人'与'场'分离的现实情况。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通常称为MCN机构。《办法》明确将其作为一类独立主体加以规制,体现了对直播电商产业链专业化分工的认可与监管。这类机构虽然不直接参与直播活动,但对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办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全域覆盖的特点。根据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这一定位表明,《办法》既规范经营主体的行为,也规范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利于实现权责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这一规定有效堵塞了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
《办法》的适用还体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这意味着《办法》并非将直播电商视为独立于线下经济的特殊领域,而是将其作为整体市场秩序的组成部分,适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和监管要求。这种一体化监管思路有助于避免监管割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方面,《办法》第一条明确表明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这表明《办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创设全新的法律义务。当其他法律有专门规定时,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种立法技术既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又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表2:《办法》规范的四类主体定义与责任概览
主体类型 | 核心定义 | 主要责任 |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 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资质核验、信息报送、违规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
直播间运营者 | 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价格展示等 |
直播营销人员 | 直接面向公众开展商品或服务宣传推介的自然人 | 真实准确介绍商品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 为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策划、运营、经纪等服务的机构 | 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不得组织虚假交易 |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立法理念。一方面,通过明确规则、划清边界,为行业设立'红绿灯',遏制无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种平衡思维有助于实现监管与发展的统一,避免'一管就死'的困境。
综上所述,《办法》通过明确核心定义、划定适用范围、衔接上位法律,构建了直播电商监管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既考虑了直播电商的特殊性,又坚持了市场监管的一般原则,为后续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接下来,本文将深入分析《办法》为各类主体设定的具体法律责任,以揭示其内在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取向。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了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责任体系,对直播电商生态中的四类主体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差异化的责任配置反映了不同主体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控制能力和影响范围,体现了责权一致的法律原则。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直播电商生态的组织者和规则制定者,承担着最为广泛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六至二十四条以专章形式详细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在资质审核与信息核验方面,《办法》第八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同时,平台还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身份信息。这种双重核验机制确保了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为溯源管理奠定了基础。
在信息报送与共享方面,《办法》第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这一定期报送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全面掌握行业主体情况,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还鼓励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形成联合惩戒格局,提高违规成本。
在风险防控与违规处置方面,《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平台建立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等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这种基于风险的差异化监管思路有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
此外,《办法》第十二条还创新性地引入了流量处置措施,规定平台应当对违法违规主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是《办法》的一大创新,抓住了直播电商靠流量生存的特点,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
直播间运营者作为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者,承担着直接的管理责任。《办法》第二十五至三十五条对直播间运营者的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主要包括:
信息公示义务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其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公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自然人应当根据是否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公示相应的信息。这种透明的身份公示制度有助于增强直播间运营者的可信度,便于消费者监督和监管部门执法。
商品核验与质量保障义务方面,《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强化对直播选品、营销用语等的审核把关,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这一全流程品控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营销行为规范义务方面,《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以及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特别是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这一规定直击直播电商中的虚假宣传痛点,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十一条还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纠错机制,发现直播营销人员出现口误、表述不完整、表述不当等情形时,应当现场进行纠正,并保存记录备查。这种实时纠错机制有助于防止误导信息的传播,体现了事中监管的理念。
直播营销人员作为直播电商的前台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用户体验。《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种身份复合性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既要有营销技巧,也要有法律意识,确保营销行为的合法性。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作为直播电商产业链的专业服务提供者,《办法》要求其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特别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一规定明确了MCN机构的管理责任,防止其成为违规行为的推手或帮凶。
表3:《办法》规定的平台经营者责任体系
责任类型 | 具体措施 | 法律依据 |
资质核验责任 | 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更新 | 《办法》第八条 |
信息报送责任 | 每年一月和七月向监管部门报送主体信息 | 《办法》第九条 |
分级分类管理责任 | 根据风险指标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对高风险直播间加强监控 | 《办法》第十一条 |
违规处置责任 | 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等措施 | 《办法》第十二条 |
黑名单管理责任 | 建立黑名单制度,鼓励平台间信息共享 | 《办法》第十四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 | 《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
综上所述,《办法》通过系统规定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这一体系既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又强调了协同治理的重要性,为直播电商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办法》中的创新监管机制,探讨其如何提升监管效能。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不仅延续了传统市场监管的基本逻辑,还针对直播电商的特点创新了监管工具与方法,构建了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现代化监管体系。这些创新机制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智慧与前瞻性,为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第十二条创新性地将流量处置措施纳入监管工具箱,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后,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这一规定抓住了直播电商依赖流量生存的特点,通过流量限制或剥夺,直接影响到违规主体的核心利益,从而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
流量监管机制的优势在于其精准性与有效性。与传统罚款等处罚手段相比,流量管控直接针对直播电商的商业模式要害,能够快速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同时,流量处置措施具有梯度性,可以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强度的措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例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示、限制功能等轻度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则可以采取暂停直播、关闭账号等严厉措施。这种梯度化处置有利于实现惩戒与教育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流量监管机制的实施依赖于政企协同。监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违法行为,平台企业负责执行流量处置措施。这种分工协作模式既发挥了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又利用了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提高了监管效率。《办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配合监管部门的处置要求,并对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确保了流量监管机制的落地实施。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办法》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黑名单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预防重复违规。在直播电商生态中,一些违规主体惯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平台被封禁后,转而注册新账号或转战其他平台故技重施。通过黑名单信息共享,可以形成跨平台的联合惩戒机制,使违规者无处遁形。这大大提高了违规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需要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方面,要及时将严重违规主体纳入黑名单,防止其继续危害市场;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主体的申诉权利,避免错误列入或滥用黑名单。《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平台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这种程序设计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广泛应用,数字人主播等AI生成内容带来的监管难题日益凸显。《办法》第十七条创新性地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同时,《办法》还要求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对数字人直播的规制体现了《办法》的技术中立与实质监管原则。技术中立原则要求监管不区分技术实现方式,无论是真人直播还是数字人直播,只要从事商业营销活动,就应当接受同等标准的监管。实质监管原则要求关注营销行为的实质效果,而非表面形式。数字人直播虽然技术手段新颖,但其商业本质与真人直播并无不同,因此应当接受同等标准的监管。
《办法》对数字人直播的规制重点在于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和持续提示,确保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面对的是真人还是数字人,这是做出理性消费决策的前提。这一规定直击以假乱真可能引发的欺诈与误导风险,有助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
《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一规定构建了全链条可追溯机制,为事后监管和纠纷解决提供了证据支持。
全链条信息可追溯机制的意义在于固定证据、便利维权。在传统电商纠纷中,由于证据难以保存,消费者往往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直播电商具有瞬时性的特点,直播内容转瞬即逝,更加重了举证难度。《办法》要求保存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等交易信息,使直播内容有据可查,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可以调取相关记录,还原交易过程,明确责任归属。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核验商品信息并保存记录备查,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种双向追溯机制——既追溯直播内容,也追溯商品来源——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管和责任认定。
《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等多条规定体现了协同治理理念,构建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一方面,《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办法》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协同治理机制的优势在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直播电商监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难以应对所有挑战。通过引入平台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管合力。例如,平台企业具有技术优势,可以实时监控直播内容;行业组织具有专业优势,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消费者组织具有现场优势,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反馈诉求。
《办法》还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这种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是协同治理理念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办法》通过流量监管、黑名单制度、数字人规制、全链条追溯和协同治理等创新机制,构建了适应直播电商特点的现代化监管体系。这些创新机制既考虑了监管的有效性,又注重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为直播电商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接下来,本文将探讨《办法》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及合规建议。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直播电商产业链各环节产生深远影响。本部分将系统分析《办法》实施后对市场环境、行业格局、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影响,并为各类主体提供具体的合规建议,以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的实施将显著优化直播电商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长期以来,直播电商领域的虚假营销、假冒伪劣、数据造假、售后无门等问题严重侵蚀消费者信任。《办法》通过全链条责任体系、流量管控机制、黑名单制度等创新监管工具,将极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遏制市场乱象。
对消费者而言,《办法》的实施将带来多重利好:一方面,《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办法》鼓励平台建立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此外,《办法》对AI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使消费者能够清楚识别数字人直播,避免被误导,这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链接标识展示商品信息时,'不得设置连续多次验证、强制关注账号、打赏互动等不合理访问限制'。这一规定直击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跳转陷阱'问题,有效防止了直播间通过复杂跳转和验证程序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使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获取商品信息,做出了理性的消费决策。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直播电商行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引发行业格局的深刻调整。短期内,《办法》的合规要求可能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一些依靠不规范经营的小型主体可能面临淘汰压力;长期看,《办法》将推动行业竞争从价格战、流量战转向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平台企业而言,《办法》的实施将强化头部平台的优势地位。大型平台拥有更强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投入,能够较好地适应监管要求;而中小平台可能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这种分化效应可能促使行业整合加速,市场份额进一步向头部企业集中。同时,《办法》的创新监管要求也为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带来了发展机遇,如合规管理系统、身份认证技术、内容审核工具等需求将显著增长。
对MCN机构和主播而言,《办法》的实施将推动行业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一方面,《办法》对主播资质和培训的要求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使主播提升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办法》对MCN机构责任的明确将推动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营行为。那些注重合规建设、拥有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而依靠不规范经营的主体将被市场淘汰。
面对《办法》带来的新规则、新要求,直播电商产业链各主体应积极主动适应监管变化,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以下针对不同主体的合规建议: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平台规则体系,确保与《办法》要求保持一致,特别是要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二是加强技术投入,建立高效的实名认证、内容审核、风险监测、违规处置等技术系统,提升平台治理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违法处置等要求落到实处;四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直播间运营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公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更新变更情况;二是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建立严格的选品流程和审核机制,核验商品来源、资质、质量等信息,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三是规范营销行为,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特别是使用AI技术时要进行明确标识;四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事前合规审核、直播营销人员纠错、价格展示等机制,确保直播活动合规有序。
直播营销人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升专业素养,参加平台组织的培训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增强合规意识;二是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商品或服务,不夸大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无法确认的信息不予传播;三是明确身份定位,当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时,应按照《广告法》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涉及医药、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四是保持职业操守,不参与数据造假、虚假交易等违规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人员管理,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内容审核,协助直播营销人员把好内容关,确保营销行为合法合规;三是杜绝违规行为,不组织或参与刷单炒信、数据造假等活动,不帮助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四是提升服务能力,为直播营销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支持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办法》的实施,直播电商行业将逐步形成一系列最佳实践,推动行业向更高质量方向发展。在技术创新方面,AI、大数据等技术将在合规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如智能内容审核系统可以帮助平台及时发现违规内容,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商品全流程可追溯,数字人技术可以在规范前提下提供新的营销方式。这些技术应用既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也为监管提供了支持。
在行业自律方面,行业组织将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发布指南、组织培训等方式,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例如,针对《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明确指引;针对行业共性问题和新兴挑战,行业组织可以组织研讨,分享最佳实践。这种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将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消费者教育方面,各方主体应加强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平台可以通过明确提示、风险教育等方式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行业协会可以发布消费指南,帮助消费者理性消费;监管部门可以公布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警惕性。通过提升消费者素养,形成市场约束力量,推动行业优胜劣汰。
表4:《办法》实施后直播电商合规转型要点
转型领域 | 当前状况 | 目标方向 | 关键措施 |
平台治理 | 事后处置为主,被动响应 | 全流程管控,主动预防 | 技术赋能、规则完善、协同共治 |
内容营销 | 流量导向,存在夸大宣传 | 真实可信,注重用户体验 | 内容审核、信息披露、质量把控 |
消费者权益 | 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 | 多元化纠纷解决,便捷高效 | 先行赔付、在线解纷、信用约束 |
行业生态 | 同质竞争,野蛮生长 | 差异化发展,规范有序 | 专业分工、技术创新、品牌建设 |
综上所述,《办法》的实施将对直播电商市场环境、行业格局和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各类主体应积极适应监管要求,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共同推动行业向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最后,本文将总结《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价值,展望未来直播电商监管的发展趋势。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直播电商监管进入了常态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作为专门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部门规章,《办法》立足行业特点,聚焦监管难点,构建了全链条责任体系,创新了监管工具方法,为促进直播电商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通过对《办法》的全面解读,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首先,《办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一方面,《办法》通过明确规则、划清边界,为行业设立'红绿灯',遏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乱象;另一方面,《办法》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为行业留出发展空间。这种平衡思维有助于实现监管与发展的统一,避免'一管就死'的困境。
其次,《办法》的突出亮点是构建了覆盖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办法》系统界定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形成了层层传导、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这种全链条监管思路既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又强调了协同治理的重要性,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流量监管、黑名单制度等现代监管工具。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抓住了直播电商靠流量生存的特点,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鼓励平台间信息共享,形成了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了违规成本。这些创新监管工具体现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了支持。
第四,《办法》前瞻性地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和持续提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新技术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这种技术中立和实质监管原则体现了《办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为新技术应用提供了规范指引。
展望未来,我国直播电商监管还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一方面,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的持续创新,直播电商业态将呈现更多新特点,监管需要保持敏锐性和适应性,及时回应新问题、新挑战;另一方面,随着跨境直播电商的发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监管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
从监管趋势看,未来直播电商监管将更加注重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效能;更加注重社会共治,发挥平台、行业组织、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作用;更加注重循证监管,基于数据和证据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更加注重一致性监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直播电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创新的监管工具、明确的责任划分,为直播电商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和不断完善,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将迎来更加透明、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A]. 2025-12-18.
2.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解读[J]. 市场监管研究, 2026(1): 5-15.
3.市场监管总局.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6-01-07.
4.市场监管总局. 事关平台规则和直播电商监管 两部新规提出哪些新举措?. 2026-01-08.
5.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涉及直播带货、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 网络交易新规来了→. 2026-01-07.
6.新华网.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6-01-07.
7.中国消费网. 打造透明、安全、值得信赖的直播消费环境. 2026-01-09.
8.中国青年网.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06-11.
9.经济日报. 为直播带货立规明矩. 2025-06-16.
10.中国经济网.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权威专家解析要点.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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