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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经济格局正经历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构压力,国际经济循环的不稳定性显著上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23年全球贸易增速仅为1.7%,较2010-2019年平均增速下降4.1个百分点,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构成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国内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人均GDP突破1.2万美元后,居民消费结构加速升级,产业结构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对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和市场环境的统一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其作为未来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
新发展格局的核心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其关键在于畅通国内大循环,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正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基础支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的有机统一,而统一开放的市场是实现这一统一的制度前提。当前,我国市场规模已居世界前列,202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47.14万亿元,市场主体超过1.6亿户,但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制约了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充分发挥。例如,部分地区在工程招投标中设置隐性门槛,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或拥有本地资质,导致外地企业参与度不足;在要素市场领域,数据“壁垒”和“孤岛”现象突出,2024年长三角地区数据要素跨区域流动率仅为38%,远低于商品市场的76%。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难以适应新发展格局下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要求。
从政策演进脉络看,我国对统一市场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出台,标志着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系统推进阶段;2025年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一步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将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升至新的战略高度。这一政策演进过程,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体现了应对国内外复杂形势、把握发展主动权的战略考量。
本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一方面,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系统阐释社会再生产理论和价值规律在新时代的应用,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内涵;另一方面,构建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逻辑框架,为理解两者的辩证关系提供理论支撑。实践意义在于:通过评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践成效,诊断突出问题,提出基于“五统一、一开放”的推进路径,为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助力打通制约国内大循环的堵点,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国内外学术界对市场一体化、经济循环及新发展格局的研究已形成丰富成果,但在内在逻辑机理和实践路径方面仍有深化空间。
国外研究主要聚焦市场分割的经济效应和统一市场的理论模型。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统一市场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要素流动,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化配置。制度经济学则强调交易成本对市场统一的影响,认为完善的产权制度和契约执行机制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一体化的关键。近年来,部分研究关注数字经济对统一市场的影响,认为数据要素流动能够突破地理限制,提升市场整合程度。但国外研究多基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的关注不足,难以直接解释我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践逻辑。
国内研究可分为多个视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强调社会再生产理论和价值规律的指导作用,认为统一大市场是实现社会总产品补偿的制度保障,通过破除市场分割,使价值规律在更大范围内引导资源配置。制度经济学视角聚焦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等制度性因素对市场统一的阻碍,提出通过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政策实践视角则重点解读国家政策文件,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如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做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成效等。
现有研究的优势在于:一是政策解读较为深入,能够准确把握国家战略意图;二是实践案例分析丰富,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经验参考。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内在逻辑机理分析不够系统,对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之间“为何需要”“如何支撑”的逻辑链条构建尚不完整;二是跨区域协同机制研究相对薄弱,对地方政府行为动机和利益协调机制的分析有待深化;三是对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带来的新挑战关注不足,如数据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平台经济监管的区域差异等问题研究较少。
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一是构建“理论逻辑-政策逻辑-实践逻辑”的三维分析框架,系统揭示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关联;二是基于“五统一、一开放”框架,提出包含基础制度、要素流动、政府行为等多维度的政策体系;三是结合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分析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的特殊规律,为完善统一大市场理论体系提供新视角。
本研究旨在揭示新发展格局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评估实践进展,诊断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推进路径,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具体研究目的包括:第一,阐明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逻辑,揭示统一大市场在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双循环相互作用中的核心机制;第二,梳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体系演进,分析“五统一、一开放”框架的核心内涵和实施路径;第三,评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践成效,重点分析基础制度、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进展与不足;第四,诊断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如地方保护隐性化、要素流动障碍等;第五,提出新发展格局下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点任务、区域协同路径和保障机制。
研究内容围绕上述目的展开,形成“理论-政策-实践-问题-对策”的完整研究链条:
第一部分为理论基础与逻辑框架。首先,阐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支撑,包括社会再生产理论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有机统一关系,价值规律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机制;其次,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演进,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再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认识深化;最后,构建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的内在逻辑关联,分析统一大市场对国内大循环畅通、国际循环质量提升的支撑作用。
第二部分为政策体系与实践进展。系统梳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演进,重点分析2022年《意见》、2025年《指引》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阐释“五统一、一开放”的核心框架;评估基础制度建设成效,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产权保护等;分析要素市场统一和基础设施联通的进展,包括土地、劳动力、数据等要素流动机制创新,以及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成效。
第三部分为主要问题与挑战。深入剖析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的隐性表现,如工程招投标中的本地偏好、行业准入的隐性壁垒;诊断要素流动障碍,包括土地跨省交易限制、劳动力社保转移接续难题、数据要素“壁垒”等;评估监管执法与政策协同不足的问题,如平台经济监管的区域差异、产业政策同质化导致的重复建设等。
第四部分为政策重点解读。围绕“五统一、一开放”框架,解读统一市场基础制度(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统一要素资源市场(土地、劳动力、数据等流动机制)、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招商引资行为清单、政绩考核改革)等政策内涵,分析各项政策的实施路径和预期效果。
第五部分为推进路径与保障机制。设计重点任务攻坚路径,包括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政府采购招标乱象、地方招商引资乱象;提出区域协同推进策略,如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先行示范,京津冀、成渝等区域利益共享机制构建;构建保障机制,包括财税体制改革(跨区域利益共享)、统计核算制度创新(统一市场监测指标)、法治保障(反垄断法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等。
本研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结论的可靠性:
一是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如《资本论》)、党和政府政策文件(如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内外学术文献,把握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导向,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依据。
二是案例分析法。选取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统一市场建设试点,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作为案例,深入分析地方在破除市场分割、促进要素流动等方面的创新做法和经验教训,为提炼普适性路径提供实践参考。
三是比较研究法。对比不同阶段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重点(如2022年《意见》与2025年《指引》的异同),分析政策演进的逻辑;比较不同区域在市场统一中的做法(如长三角的规则协同与中西部的基础设施联通),总结区域差异化推进模式。
四是定量分析法。利用市场分割指数(基于商品价格差异、贸易流量等指标构建)、要素价格扭曲指数、资源错配系数等定量指标,评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运用统计数据(如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要素跨区域流动率)分析市场循环效率的变化趋势。
本研究的技术路线遵循“理论构建-政策梳理-实践评估-问题诊断-对策提出”的逻辑链条:
第一阶段,理论构建。通过文献研究,梳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中关于统一市场的论述,构建新发展格局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逻辑框架。
第二阶段,政策梳理。系统收集2012年以来国家层面关于统一市场建设的政策文件,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提炼政策演进的阶段特征和核心内容,重点解析“五统一、一开放”框架的内涵。
第三阶段,实践评估。基于统计数据和案例调研,从基础制度、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等维度,评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践成效,量化分析市场分割程度、要素流动效率等指标的变化。
第四阶段,问题诊断。结合定量分析和案例研究,识别当前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的新形式、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监管协同不足等,并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
第五阶段,对策提出。基于问题诊断结果,结合“五统一、一开放”要求,从重点任务、区域协同、保障机制三个层面,提出系统性的推进路径和政策建议。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根本的理论遵循,其社会再生产理论和价值规律学说构成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论基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阐述了社会再生产理论,指出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需要生产资料部类(第Ⅰ部类)和消费资料部类(第Ⅱ部类)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即Ⅰ(v+m)=Ⅱc,这一平衡关系是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若两大部类之间比例失调或商品交换受阻,社会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比例关系的实现依赖于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只有通过统一的市场,商品才能顺利实现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完成“商品-货币”的惊险跳跃,实现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当前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正是通过破除区域分割、畅通要素流动,为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高效衔接提供制度保障,确保两大部类之间以及部类内部的比例协调,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通过价格波动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起作用,但是,它的作用是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实现的。”价值规律的有效发挥需要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只有消除市场壁垒和垄断,才能使价格信号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引导生产要素向高效率领域流动。例如,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促使生产者减少生产;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吸引生产者增加生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若市场分割严重,价格信号失真,如某地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价格将高于均衡价格,导致生产过剩和资源浪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完善公平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秩序,正是为了创造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使价格能够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引导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习近平经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丰富发展,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新时代的理论指导。在社会再生产理论方面,新发展格局将传统的物质产品循环拓展为包含服务在内的国民经济整体循环,强调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主要基于物质产品的生产和交换,而当代经济已发展为物质生产与服务生产深度融合的阶段,2023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54.6%,服务消费占居民消费支出比重达45.2%。新发展格局下的社会再生产,不仅包括传统的商品循环,还涵盖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循环,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循环。例如,我国依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通过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高端要素(如研发机构、高端人才),同时通过国际循环提升国内服务业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内需主导、双向互促”的循环体系。这种动态演进的再生产模式,既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社会总资本运动的原理,又结合新时代实践提出了“高水平动态平衡”的新要求,即在循环畅通中推动物质财富增长和人民福祉提升。
在价值规律应用方面,习近平经济思想提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辩证统一,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但也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缺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这一思想体现为:既要通过统一要素市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让价值规律引导资源流动,如2025年推进的全国统一电力交易机制,使电力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又要通过宏观经济治理防范市场失灵,如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垄断问题,2024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增设“数字经济”专章,强化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这种“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模式,既发挥了价值规律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弥补了市场缺陷,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
从实践维度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理。当前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正是针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出的改革举措。我国生产力水平已显著提升,2023年人均GDP突破1.2万美元,创新能力大幅增强,载人航天、量子信息等领域实现重大突破,但生产关系领域仍存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如区域市场分割、要素流动不畅、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导致生产要素难以向高效率领域集中,制约了新质生产力的培育。通过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推动生产关系调整以适应生产力发展需求,这一过程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原理。例如,2024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提出的“五统一、一破除”框架,通过上层建筑的改革(如统一监管执法、规范政府行为),为生产力的发展(如要素自由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体现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其关于市场体系建设的理论创新,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持续深化的理论指导。从党的十四大到二十届三中全会,我国对市场体系建设的认识经历了从“制度确立”到“深化改革”再到“系统集成”的演进过程,体现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党的十四大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序幕,确立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改革目标。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这一论断突破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首次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十四大提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重点强调破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培育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这一阶段的理论创新,为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有没有”的问题,对统一市场的系统性、制度性建设关注不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市场体系建设进入“深化改革”阶段,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实现了重大理论突破,将市场的作用从“基础性”提升为“决定性”,强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改革举措: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一阶段的理论创新,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的转变,标志着我们党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统一市场建设的重点从“破除壁垒”转向“制度完善”,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推动市场体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阶段,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五统一、一开放”的框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强调“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系统框架,提出“健全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要素和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202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这一阶段的理论创新,体现了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将统一大市场建设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关注市场本身的统一,还注重政府行为、基础设施、监管执法等配套制度的协同,标志着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了“系统集成、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关于市场体系建设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再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深刻把握。“决定性作用”强调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不应干预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则明确政府的职责是弥补市场失灵,如维护公平竞争、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宏观稳定等。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这一认识体现为既要通过破除市场分割让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又要通过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监管执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如2025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事项缩减至106项,既减少了政府对市场准入的干预,又通过统一清单管理维护了市场的统一性。
二是市场建设的范围从商品市场向要素市场拓展。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建设重点是商品市场,随着实践发展,要素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将要素市场纳入统一市场建设范畴;2020年《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将数据要素纳入,形成“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五大要素市场体系。要素市场的统一是更高层次的市场统一,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更为深远。例如,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统一市场建设能够打破传统地理限制,促进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2024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32%,显示出要素市场统一的巨大潜力。
三是制度保障从单项改革向系统性制度集成演进。早期统一市场建设主要通过清理地方保护政策、打破市场壁垒等单项改革推进,随着实践发展,逐渐认识到制度的系统性和协同性的重要性。近年来,统一大市场建设更加注重基础制度的统一(如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如物流枢纽、数据平台)、监管执法的协同高效(如跨区域联合执法),形成了“制度+设施+监管”三位一体的系统推进模式。例如,2025年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通过建立智慧化监测平台,实现对全国范围内政策措施的动态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体现了制度集成的特点。
新发展格局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两者统一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要求,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过程,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制度逻辑三个维度看,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新发展格局则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目标导向和战略引领。
从理论逻辑看,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制度基础,为新发展格局提供“市场载体”。马克思主义社会再生产理论指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社会再生产的有机整体。其中,交换环节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其效率直接影响整个再生产过程的顺畅与否。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破除区域分割和市场壁垒,减少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制度性成本,提高交换环节的效率,从而促进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在新发展格局下,国内大循环的核心是“供给创造需求、需求引领供给”的动态平衡,而这一平衡的实现依赖于统一大市场的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需求引导功能。例如,统一的消费市场能够汇聚分散的消费需求,形成规模效应,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统一的要素市场则能够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高效率的生产领域集中,提升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这种“需求-供给”的良性互动,正是新发展格局下国内大循环畅通的核心机制,而其实现离不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保障。
从实践逻辑看,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关键路径,为新发展格局提供“动力源泉”。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了全球最大、最具潜力的消费市场。但长期以来,市场分割导致这一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如2023年我国居民消费率仅为54.3%,低于发达国家70%左右的平均水平;区域间消费结构差异显著,东部地区服务消费占比达51%,而中西部地区仅为38%。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过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跨区域流动,能够打破“小循环”“小市场”的局限,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一方面,统一市场能够降低企业的市场开拓成本,使企业能够面向全国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实现规模经济,如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统一市场条件下,可通过标准化生产降低单位成本,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平均生产成本较2020年下降42%,部分得益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统一市场能够促进区域分工深化,各地基于比较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形成“东数西算”“南菜北运”“西果东输”等跨区域产业协作模式,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这种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释放,为新发展格局下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制度逻辑看,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新发展格局统一于“五统一、一开放”的改革框架,体现了“制度创新”与“发展格局”的协同推进。“五统一、一开放”既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制度保障:统一市场基础制度为新发展格局提供规则保障,如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创新活力;统一要素资源市场能够促进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国内大循环的质量;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能够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各自为政”和“内卷式”竞争;统一监管执法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统一市场基础设施能够提高物流效率,降低循环成本;持续扩大开放则能够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相互促进,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例如,2025年推进的全国统一电力交易机制,通过统一交易规则和价格形成机制,既提高了国内电力资源的配置效率(2024年跨区域电力交易电量占比达28%,同比提升5个百分点),又通过与国际电力市场的衔接,吸引了更多绿色能源投资,服务于新发展格局下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
新发展格局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统一大市场向更高水平发展。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新发展格局下的统一大市场建设呈现出三个新特征:
一是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更加注重市场质量的提升。早期统一市场建设主要解决市场分割的“有无”问题,如清理地方保护政策、打破行业垄断等;新发展格局下,更加强调市场的“质量”,如提升要素市场的流动性、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优化市场环境等。例如,数据要素市场不仅要打破“数据壁垒”,还要建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等制度规则,保障数据要素的安全有序流动。
二是从“国内统一”向“内外联通”拓展,更加注重国内国际市场的协同。新发展格局强调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的统一,而是要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同时提升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的辐射力。例如,2025年我国开展的内外贸一体化试点,通过统一产品标准、认证体系和监管规则,使试点企业的内外销产品切换成本降低30%以上,实现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高效联通。
三是从“政府推动”向“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演进,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早期统一市场建设多依赖政府行政手段推进,如清理地方保护政策、规范政府行为等;新发展格局下,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企业的跨区域经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等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的自然统一。例如,长三角地区的民营企业通过自发组建产业联盟,推动了区域内标准互认和产业链协同,2024年长三角民营企业跨区域投资占比达45%,成为推动市场统一的重要力量。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体系经历了从初步探索到系统推进的演进过程,形成了以“顶层设计+专项政策+地方实践”为特征的政策框架,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这一政策体系的演进可分为三个阶段:框架确立阶段(2022年以前)、系统推进阶段(2022-2025年)和深化攻坚阶段(2025年以后),每个阶段的政策重点和内容各有侧重,共同构成了“五统一、一开放”的核心框架。
框架确立阶段(2022年以前)的政策重点是破除市场分割,奠定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市场一体化,但早期政策多以单项改革为主,缺乏系统性设计。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标志着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政策关注视野。此后,相关政策陆续出台:2015年《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首次实现“全国一张清单”管理;2020年《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要素市场纳入统一市场建设范畴。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以破除显性市场壁垒为主,如清理地方保护政策、规范市场准入;政策工具以行政手段为主,如发布负面清单、开展专项整治;政策覆盖范围主要集中在商品市场和部分要素市场。尽管这一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统一大市场政策体系,但为后续系统推进奠定了基础,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3万余件,市场分割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系统推进阶段(2022-2025年)的政策标志是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出台,形成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顶层设计。该意见明确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了“五统一、一破除”的实施框架(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统一商品和服务市场、统一基础设施、统一市场监管,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这一框架首次将统一大市场建设视为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市场基础制度、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基础设施、监管执法等多个维度,体现了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配套政策:2023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化了产权保护的统一性;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5年《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推进要素市场的统一配置。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从“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集成”,注重各项政策的协同配合;政策工具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制度供给+行政手段”并重,如通过立法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覆盖范围从商品市场扩展到要素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执法等多个领域。截至2025年初,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从2022年的117项缩减至106项,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降至14.1%,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深化攻坚阶段(2025年以后)的政策重点是落实“五统一、一开放”要求,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发展。2025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即在原有“五统一”基础上,新增“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将“破除地方保护”调整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标志着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深化攻坚阶段。这一政策调整体现了两个重要转变:一是更加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通过统一政府行为尺度从源头上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更加注重内外市场的联通,通过扩大开放提升统一大市场的国际竞争力。202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细化了“五统一、一开放”的实施路径,明确了“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类事项清单:“要求做的”包括打通省际交通瓶颈、统一监管数据标准等;“禁止做的”包括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妨碍平等准入等;“鼓励做的”包括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试点、探索利益共享机制等。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重点整治低价无序竞争、政府采购乱象等突出问题;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鼓励地方开展差异化探索;国内统一与对外开放相结合,推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规则对接。
“五统一、一开放”是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框架,其内涵丰富、逻辑严密,构成了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系统性政策体系:
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是核心,旨在为市场统一提供规则保障。基础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这一制度体系包括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产权保护方面,明确禁止“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规定不得超权限查封企业财产,2024年最高检部署纠正趋利性执法问题,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市场准入方面,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2025年版负面清单缩减至106项,比2022年减少11项,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公平竞争方面,建立智慧化审查监测平台,2024年各地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改调整政策措施7299件,有效防范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
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是关键,旨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素市场的统一是更高层次的市场统一,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更为深远。政策重点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土地要素方面,探索城市群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2025年跨省域补充耕地交易规模达120万亩;劳动力要素方面,全面取消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实现社保随人流动,2024年全国跨省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数据要素方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2025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跨区域数据交易额突破500亿元。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保障,旨在从源头上破除地方保护。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是市场分割的重要原因,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能够压缩地方保护的空间。政策通过“负面清单+考核引导”规范政府行为:招商引资方面,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招商引资行为清单,明确禁止违规税收返还、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财政补贴方面,清理地方政府对特定企业的变相补贴,2025年各地累计清理违规补贴政策1200余项;政绩考核方面,弱化GDP增速权重,将市场统一程度、要素流动效率纳入考核指标,引导地方政府从“政策洼地”竞争转向“改革高地”建设。
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是手段,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监管执法的不统一会导致市场主体“合规成本”差异,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政策要求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反垄断执法方面,聚焦平台经济、医药等重点领域,2024年查处垄断案件187起,罚没金额156亿元;跨区域执法方面,建立反垄断巡回法庭和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2025年长三角地区联合查处跨区域不正当竞争案件43起;新型市场监管方面,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信息追溯平台,解决平台经济数据垄断等新型问题。
统一市场基础设施是支撑,旨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市场统一的物质基础,能够提高商品和要素的流动效率。政策重点推进物流、信息、金融等基础设施的统一:物流基础设施方面,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2025年沿海港口铁路进港率超90%,多式联运货运量占比达25%;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金融基础设施方面,统一票据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2024年跨境支付系统(CIPS)覆盖130余个国家和地区。
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是动力,旨在提升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力。统一大市场不是封闭的国内市场,而是开放的市场体系。政策通过内外贸一体化、对接国际规则等扩大开放:内外贸一体化方面,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2025年平台企业超2000家,带动出口转内销额增长35%;对接国际规则方面,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对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2025年自贸试验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比重达18%;对内开放方面,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2025年服务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缩减至28项,比2022年减少15项。
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可预期性不断提升,为市场主体创造了更加稳定、透明的制度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产权保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重点解决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差异化保护”等问题。在立法层面,2024年修订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执法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企产权保护专项监督”,2024年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327件,释放了“严格保护产权”的强烈信号。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问题(即部分地区执法机关超出管辖权限到外地执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5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严禁超权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不得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准入条件”。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异地执法乱象,2025年上半年全国涉企异地执法投诉量同比下降45%。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了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2024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45天,较全国平均水平快20天,有效保护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市场准入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第一道门槛”,其统一性直接影响市场的统一程度。我国自2018年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来,清单事项不断缩减,从2018年的151项减少至2025年的106项,缩减幅度达30%,市场准入限制持续放宽。“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格落实,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清单事项。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发现并纠正地方违规增设准入条件问题230余起,如某省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中违规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建立研发中心,督查后已全部整改。在“非禁即入”原则落实方面,2025年版清单进一步明确“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对民间投资开放了更多领域,如铁路旅客运输、基础电信运营等过去由国企垄断的领域,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限制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制度的优化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2025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100万户,同比增长12%,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9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增强,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改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统一市场的重要工具。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从“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审查机制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各地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智慧化监测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动筛查,2024年全国共审查政策措施12.3万件,修改调整7299件,阻止了一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政策出台。例如,某省在制定化工产业政策时,拟对本地企业给予税收返还优惠,经智慧化监测平台筛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及时予以纠正。在反垄断执法方面,聚焦平台经济、医药、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2024年全国查处垄断协议案件3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7起,罚没金额156亿元;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1万起,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针对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2025年出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明确了数据垄断的认定标准,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其统一程度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跨区域经营成本。我国已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了覆盖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在信用监管方面,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2025年对守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60%以上,对失信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并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在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方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跨区域共享机制,2024年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0万条,限制高消费1500万人次,跨区域联合惩戒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信用修复方面,完善信用修复渠道和程序,2025年全国有3.2万家企业通过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重新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社会信用体系的统一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2024年全国企业合同履约率达91.3%,较2020年提高5.2个百分点。
基础制度建设的成效还体现在市场主体满意度的提升上。国家发改委2025年开展的全国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显示,企业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基础制度的满意度评分分别为82.5分、80.3分、78.6分,较2022年分别提高10.2分、8.5分、9.8分,表明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
要素市场统一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取得显著进展,要素流动效率不断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持续提高,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有力支撑。
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要素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取得突破,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形成。2025年,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模达5000亿元,较2020年增长2倍;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全面落实,2024年跨省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模达300万亩,交易金额超800亿元,有效缓解了耕地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劳动力要素流动障碍逐步破除,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深化,31个省份均已取消落户限制,实现“零门槛”落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便捷,2025年全国跨省社保转移接续线上办理率达90%,办理时间从原来的45天压缩至15天;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全国联网查询,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跨区域互认率达85%,促进了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加速形成,2025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取得突破,跨市场债券托管总量达12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互联互通试点扩大,2025年京津冀、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超500亿元。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不断完善,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初步形成,2024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2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达3200亿元,惠及企业1.2万家,促进了技术要素的转化和流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取得积极进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进,2025年北京、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建立了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数据交易机构达40家,跨区域数据交易额突破800亿元;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提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44个部门、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放公共数据资源超过100亿条,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数据支撑。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升,市场循环效率不断提高。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更加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构建,2025年“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基本建成,铁路营业里程达17万公里,其中高铁里程达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车里程达18万公里,覆盖98%的50万人口以上城市。物流枢纽建设成效显著,2025年全国建成70个国家物流枢纽,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行体系,沿海港口铁路进港率达95%,较2020年提高15个百分点;多式联运发展迅速,2024年集装箱铁水联运量达3000万标箱,同比增长18%,物流成本持续下降,2024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降至14.1%,较2020年下降1.5个百分点。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大幅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实现“一网通办”,2025年全国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95%,跨省通办事项达200项,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所有统筹地区,2024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次达2亿人次,结算金额超5000亿元。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取得突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快建设,2025年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日交易电量达38亿千瓦时,规模超过英国、法国、德国三国用电量总和;跨区域油气管道里程达15万公里,形成“西气东输、北油南运、海气登陆”的能源输送网络,2024年跨区域调运天然气量达2000亿立方米,保障了区域能源供应。
区域市场一体化试点成效显著,要素流动和基础设施联通的区域协同机制逐步形成。长三角地区市场一体化水平领先,在要素流动方面,建立了跨区域评标专家库,实现1.2万名评标专家共享;开展水权跨区域交易,2024年长三角地区水权交易金额达50亿元;在基础设施方面,实现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取消区域内船舶转籍登记手续;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4年长三角地区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额达8000亿元。粤港澳大湾区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走在前列,在数据要素方面,建立了“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2025年白名单企业达200家,数据跨境流动规模达1000亿元;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实现港澳居民居住证与内地身份证同等使用,2024年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参保人数达50万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要素协同配置取得进展,建立了建设用地指标跨省调剂机制,2024年调剂指标50万亩;开展跨区域医保异地直接结算,结算率达95%;共建西部金融中心,2025年跨区域金融业务规模达1.2万亿元。这些区域试点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要素市场和基础设施联通的进展,显著提升了市场循环效率,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2025年,全国要素市场一体化指数达68.5,较2020年提高12.3个百分点;要素价格扭曲程度明显降低,资本、劳动力要素价格扭曲指数分别从2020年的0.35、0.28降至2025年的0.25、0.18,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的提高,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2024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降至14.1%,较2020年下降1.5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节约物流成本约8000亿元,有效提升了我国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尽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仍未完全解决,且呈现出从显性向隐性转变的特点,增加了识别和治理的难度,成为制约市场统一的重要障碍。
地方保护的隐性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行政干预、标准壁垒、数据垄断等。在行政干预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隐性门槛”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例如,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一些地方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分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招投标专项检查发现,30%的地方招投标文件中存在类似隐性门槛;在政府采购领域,部分地区通过“量身定制”采购需求、设置倾向性评审标准等方式,变相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某省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中本地企业中标率达75%,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标准壁垒方面,部分地方通过制定差异化的地方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增加外地商品进入成本。例如,在食品药品领域,个别省份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导致外地企业需要进行重复检测,增加了企业成本;在节能环保领域,部分地方对新能源汽车、光伏产品等设置本地特有技术参数要求,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在数据垄断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通过控制数据资源,形成“数据壁垒”,阻碍数据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例如,部分地方政府数据平台不对外开放,导致企业难以获取跨区域数据资源;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对本地和外地企业实行差异化定价,2025年某电商平台被曝光对同一商品向不同地区消费者收取不同价格,价差最高达30%。
地方保护的深层原因在于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以及现行体制机制的激励约束不足。从财政利益看,地方政府面临财政收入增长压力,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以增加税收和就业。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为增加共享税分成,有动力保护本地企业。例如,某地级市2024年通过对本地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税收返还,使该企业税收贡献占全市财政收入的20%,地方政府因此不愿放开外地汽车企业进入。从政绩考核看,尽管近年来弱化了GDP增速权重,但经济总量、工业增加值等指标仍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发展本地优势产业,甚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内卷式”竞争。例如,在新能源、光伏等热门产业,全国有28个省份将其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2024年我国光伏组件产能利用率仅为65%,低于国际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从利益协调机制看,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合作动力。例如,安徽六安与上海松江的合作项目中,尽管建立了利益共享机制,但在税收分成、产值统计等方面仍存在争议,影响了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导致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地方保护使生产要素难以向高效率企业和地区集中,如某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产能利用率不足50%,但仍通过补贴维持生产,造成资源浪费。二是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企业为进入不同地区市场,需要应对不同的准入条件、标准和监管要求,增加了合规成本。2025年中国贸促会开展的企业调查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运营需应对不同地区的监管差异,平均合规成本占营收的3%,高于发达国家1-2个百分点。三是阻碍创新要素流动,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创新要素(如人才、技术、数据)的流动需要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地方保护导致创新要素“孤岛化”,难以形成创新合力。例如,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专利数量虽居世界第一,但区域分布不均,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专利占比达60%,而中西部地区占比不足20%,创新资源的集中与市场分割密切相关。
要素市场分割导致要素流动障碍,是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另一突出问题,土地、劳动力、数据等要素的跨区域流动仍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导致资源错配,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
土地要素流动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利益协调困难。尽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进展,但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权同价仍未完全实现,2025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均价仅为国有建设用地的60%,价格扭曲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区域协调方面,建设用地指标跨省调剂机制仍不完善,调出地区与调入地区的利益分配不合理,调出地区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护,而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不足,导致调出积极性不高。例如,某粮食主产省2024年调出补充耕地指标50万亩,但获得的收益中仅有20%用于农村发展,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用途管制方面,土地规划的刚性约束过强,难以适应产业转移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某省2025年因土地规划限制,无法承接长三角地区转移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错失发展机遇。
劳动力要素流动的主要障碍是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足和社保接续难题。尽管户籍制度改革已取消落户限制,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导致部分农民工“落户不落业”“人户分离”。202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2%,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8.8%,差距达17.4个百分点,反映出公共服务不均等对劳动力流动的制约。在社保接续方面,虽然线上办理率已达90%,但实际转移中仍存在缴费记录不全、待遇计算差异等问题,2025年一项调查显示,30%的跨省转移人员反映社保待遇存在“隐性损失”,影响了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意愿。在职业发展方面,部分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存在区域壁垒,如某些地方对外地职业资格证书设置额外考核环节,增加了劳动力的跨区域就业成本。
数据要素流动面临的主要障碍是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流通规则不统一和安全与发展平衡难题。在数据产权方面,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界定不清晰,导致数据持有方不敢开放数据,需求方难以获取数据,2025年某大数据交易所因数据产权纠纷导致交易失败率达25%。在流通规则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各地区数据交易机构的交易模式、定价机制差异较大,如北京数据交易所采用“数据资产质押”模式,而上海数据交易所采用“数据产品交易”模式,增加了跨区域数据交易的复杂性。在安全与发展平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部分地方过度强调数据安全,对数据出境、跨区域流动设置严格审批程序,2025年某互联网企业因数据跨区域流动审批延误,导致新产品上市推迟3个月,错失市场机遇。
要素流动障碍导致资源错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要素价格扭曲看,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导致资源向低效率领域集中。2025年测算显示,我国资本要素价格扭曲指数为0.25,劳动力要素为0.18,表明要素市场仍存在较严重的价格扭曲。从产业结构看,资源错配导致中低端产能过剩与高端供给不足并存。例如,我国钢铁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70%,但高端特种钢仍需进口;新能源汽车产能利用率不足60%,但电池核心材料依赖进口。从区域结构看,资源错配加剧了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要素集聚过度,出现“拥挤效应”,而中西部地区要素供给不足,发展动力受限。2024年东部地区人均GDP是西部地区的1.8倍,要素流动障碍是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监管执法不统一和政策协同不足,是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又一突出问题,导致市场主体面临不公平的监管环境,区域政策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市场的统一和效率。
市场监管执法存在“一刀切”和“选择性执法”问题,监管尺度不统一。在不同地区之间,对同一类市场行为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合规成本”区域差异较大。例如,在平台经济监管方面,部分地区对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行为采取严厉处罚,而另一部分地区则以“包容审慎”为由不予处罚,2025年某电商平台因各地监管标准不一,合规成本增加20%。在不同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交叉重叠,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例如,食品生产企业同时接受市场监管、环保、农业等多个部门的检查,2024年某食品企业反映全年接受检查达30余次,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在执法方式上,部分地区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问题,对本地企业“网开一面”,对外地企业“从严处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执法检查显示,地方保护导致的执法不公问题占投诉总量的25%,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
区域政策协同不足,产业同质化竞争和“邻避效应”问题突出。在区域发展规划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产业布局规划,各地发展规划高度同质化,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例如,全国有29个省份将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28个省份发展新能源产业,25个省份发展生物医药产业,产业趋同率超过70%。这种同质化竞争导致产能过剩、资源浪费,2024年我国光伏组件、锂电池等产品产能利用率均低于65%。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邻避效应”和“污染转移”问题。例如,某流域上游省份发展高耗能产业,污染下游省份水质,但生态补偿资金仅为实际治理成本的30%,难以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在公共服务方面,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人口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加剧了区域发展不平衡。2024年北京、上海的优质医疗资源占全国的15%,而中西部地区仅占35%,公共服务差异成为阻碍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
新型市场形态带来的监管挑战日益凸显,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不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数据垄断、算法歧视、平台霸权等问题难以用传统监管手段有效治理。例如,部分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对消费者实行“大数据杀熟”,对商家收取“过高佣金”,2025年某外卖平台被曝光佣金率高达25%,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领域,监管规则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过度问题。例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标准不统一,部分商品在不同口岸的检验要求差异较大,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在要素市场监管方面,数据要素、碳交易等新型要素市场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影响了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执法与政策协同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公正。我国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地方监管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独立公正执法,导致“重本地、轻外地”的选择性执法。二是政策协调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平台。目前虽建立了一些区域协调机制(如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但权威性不足,难以解决深层次利益冲突。三是监管能力有待提升,难以适应新型市场形态的发展。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技术性、复杂性要求监管部门具备专业监管能力,但目前基层监管人员的数字素养和专业能力不足,2025年一项调查显示,60%的基层监管人员表示难以应对平台经济监管挑战。
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旨在通过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的统一,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保障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
产权保护制度的统一是市场统一的基础,重点在于强化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产权保护的统一性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实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平等保护,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所在地区等因素而区别对待。2025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严禁选择性执法、差异化保护”,要求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一视同仁。在司法实践中,重点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建立跨区域产权纠纷案件的联动处理机制,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跨区域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公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问题,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执法,不得超权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确需异地执法的,应当事先通报当地监管部门,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5年修订的《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100家,覆盖主要产业集群。
市场准入制度的统一是市场统一的前提,核心在于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其统一性直接决定市场的统一程度。我国自2018年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来,持续缩减清单事项,2025年版清单缩减至106项,比2022年减少11项,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要求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或调整清单事项。为确保清单制度的统一实施,建立了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改革进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调整清单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建立了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审计署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地方违规增设准入条件的行为予以通报和纠正。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发现并整改地方违规增设准入条件问题230余起,有效维护了清单制度的统一性。在“非禁即入”原则的落实方面,重点清理市场准入环节的“玻璃门”“旋转门”问题,如破除对民营企业的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等传统垄断行业的竞争;清理金融、医疗、教育等服务业领域的准入限制,扩大民间投资空间。
公平竞争制度的统一是市场统一的保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维护统一市场的“预防性”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进入法治化轨道,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台。为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智慧化监测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政策措施进行自动筛查,识别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2025年该平台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查政策措施12.3万件,修改调整7299件。在反垄断执法方面,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平台经济、医药、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查处垄断案件187起,罚没金额156亿元;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1万起,有效遏制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发布了《反垄断执法指南》《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南》等系列配套文件,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实施,将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产权保护的统一将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创新和投资的信心;市场准入的统一将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竞争的统一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预计到2030年,统一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市场主体满意度将提升至90%以上,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成奠定坚实基础。
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旨在通过破除要素流动障碍,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支撑。要素市场的统一是更高层次的市场统一,涉及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多个领域,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要素流动机制。
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重点在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跨省域要素交易机制。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方面,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2025年,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模预计达5000亿元,较2020年增长2倍;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保障交易顺畅进行。在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方面,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2025年跨省域补充耕地交易规模预计达300万亩,交易金额超800亿元,缓解耕地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在城市群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方面,探索建立城市群内建设用地指标跨市调剂机制,如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开展试点,允许建设用地指标在城市群内跨市流动,优化土地资源空间配置。例如,广东省2025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建设用地指标跨市调剂试点,将珠三角地区的节余指标调剂给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调剂规模达50万亩,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核心在于破除户籍限制和完善社保转移接续机制。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实现“零门槛”落户,消除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2025年,31个省份均已取消落户限制,实现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同步提升。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转移接续平台,实现社保关系跨区域转移“一网通办”,2025年全国跨省社保转移接续线上办理率达90%,办理时间从原来的45天压缩至15天;完善社保待遇核定机制,统一缴费年限计算、待遇领取地确定等规则,避免社保转移中的“隐性损失”。在职业资格证书互认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和查询平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全国联网查询和互认,2025年职业资格证书跨区域互认率达90%,促进了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例如,长三角地区建立了“职业技能等级互认联盟”,实现了200余个职业技能等级的跨区域互认,2024年互认证书达10万份,促进了区域内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关键在于完善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境资本流动机制。在资本市场一体化方面,加快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统一债券发行、交易、托管规则,2025年跨市场债券托管总量预计达12万亿元;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互联互通,2025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合作和监管协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超500亿元。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增强利率对市场供求的敏感性,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提高资本要素配置效率。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有序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2025年CIPS覆盖130余个国家和地区,处理金额占跨境人民币支付总额的70%;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重点在于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技术交易市场方面,建设全国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整合现有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资源,实现技术合同、科技成果、专家人才等信息的全国共享;发展技术经理人、技术评估、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202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预计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25%。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2025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预计达5000亿元,惠及企业2万家。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核心在于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规则和安全保障体系。在数据产权方面,探索建立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2025年北京、上海、广东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经验。在数据流通交易方面,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定价机制和监管标准,2025年全国数据交易机构达50家,跨区域数据交易额预计突破1000亿元;发展数据信托、数据银行等新型数据流通模式,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动和合规使用。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体系,明确不同级别数据的流通范围和安全要求;完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数据流动中的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
要素市场的统一将显著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要素向高效率领域流动,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预计到2030年,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将更加完善,要素跨区域流动效率大幅提升,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价格扭曲程度显著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旨在通过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优化政绩考核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招商引资行为清单。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不规范是导致市场分割的重要原因,需要通过统一行为尺度加以约束。2025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招商引资行为清单,明确“鼓励做的”“禁止做的”两类事项:“鼓励做的”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等;“禁止做的”包括违规税收返还、低价出让土地、设置隐性门槛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对特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税收返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统一执行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在土地出让方面,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禁止以低于成本价出让土地;不得以“零地价”“负地价”或“捆绑条件”等方式变相降低土地价格,2025年自然资源部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出让土地问题150余起,涉及金额超500亿元。在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如要求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必须与本地企业合作等;不得通过财政补贴、融资担保等方式变相支持本地企业,排斥外地企业,2025年某省清理违规招商引资政策措施200余项,如取消对本地汽车生产企业的专项补贴,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本地外地企业的平等竞争。
优化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弱化GDP增速权重,强化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考核。政绩考核是引导地方政府行为的“指挥棒”,需要通过调整考核指标,引导地方政府从“重增长”向“重质量”转变,从“地方保护”向“市场统一”转变。2025年,中央组织部修订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条例》,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市场分割程度、要素流动效率、公平竞争环境等细分指标;弱化GDP增速、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总量指标的权重,将其从原来的30%降至20%;增加科技创新、生态环保、民生改善等高质量发展指标的权重,提高至40%。在考核方式上,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市场主体评价,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025年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省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开展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占考核权重的20%,直接反映市场主体对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感受。通过政绩考核体系的优化,引导地方政府将工作重点转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要素流动、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减少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财税体制是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因素,需要通过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减少地方政府保护本地市场的财政动机。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享税的分成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地原则”的税收分成制度,即税收按照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地进行分成,减少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收而保护本地企业的动机。2O25年,安徽六安与上海松江的合作项目试点“消费地原则”税收分成,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按7:3在两地分成(消费地70%,生产地30%),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合作中的税收分配争议。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更多转移支付,减少其发展高耗能产业的冲动;2025年中央对地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规模达1500亿元,较2020年增长50%,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地区。在跨区域利益共享方面,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园区共建的利益共享机制,如“飞地经济”模式中,飞出地与飞入地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税收、产值、就业等利益,2025年全国“飞地经济”合作项目达1200个,带动投资超万亿元,促进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的实施,将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预计到2030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将更加规范,政绩考核体系将更加科学,财税体制将更加完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加协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成提供有力保障。
针对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聚焦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政府采购招标乱象、地方招商引资乱象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机制,破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
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建立优质优价引导机制和行业自律体系。低价无序竞争是市场“内卷”的重要表现,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创新动力不足、产品质量降低,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以治理。在行业规范方面,分行业制定《公平竞争行业指南》,明确行业竞争规则和价格行为规范,2025年率先在新能源、光伏、建材等低价竞争突出的行业出台指南,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在优质优价引导方面,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品牌发展专项资金5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完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推行“优质优价”认证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给予政府采购、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倾斜。在落后产能退出方面,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对不达标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对主动退出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和债务重组支持,2025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万家,涉及产能1.2亿吨。在行业自律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对低价倾销行为进行预警和劝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价格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指标,对守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2025年重点行业协会全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低价无序竞争投诉量同比下降40%。
整治政府采购招标乱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地方保护、利益勾连等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和严格监管加以整治。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推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需求标准,避免通过需求设置倾向性条款;建立采购需求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采购项目,强制进行需求合理性评估,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需求评估覆盖率达80%,有效遏制了“量身定制”现象。在评标机制改革方面,废除“最低价中标”导向,推行“综合评分法”,将质量、服务、技术、价格等因素纳入评标指标,其中价格权重控制在30%-60%,质量和服务权重不低于40%;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利益回避制度,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2025年跨省抽取评标专家比例达30%,减少了“人情评标”问题。在监督执法方面,建立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监管平台,实现采购项目从预算、招标、投标、评标到合同履约的全流程电子化留痕,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率达90%;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全国查处政府采购违法案件5000余起,罚没金额超10亿元。在投诉处理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平台,简化投诉程序,明确处理时限,2025年政府采购投诉平均处理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完善企业申诉机制,允许企业对投诉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整治地方招商引资乱象,建立招商引资行为负面清单和违规处理机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中的“政策竞赛”“恶性竞争”问题,需要通过统一行为规范和严格监管加以约束。在招商引资行为负面清单方面,明确禁止类事项,如违规税收返还、低价出让土地、设置隐性门槛等;明确限制类事项,如需要国家批准的优惠政策、涉及生态保护的项目等;2025年《地方招商引资行为负面清单》发布,列出禁止类事项20项、限制类事项15项,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划定“红线”。在违规补贴清理方面,开展地方政府违规补贴专项清理行动,重点清理对特定企业的税收返还、财政补贴、融资担保等,2025年全国清理违规补贴政策1200余项,涉及金额超2000亿元;建立违规补贴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举报,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达100万元。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公开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措施、项目落地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区域项目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引进和恶性竞争,2025年全国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覆盖31个省份,共享项目信息10万条。在违规处理方面,对违反招商引资行为清单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扣减转移支付等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025年对10个省份的违规招商引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推动了问题整改。
通过重点任务攻坚,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政府采购招标乱象、地方招商引资乱象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整治,市场环境将更加公平有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扫清障碍。预计到2027年,重点领域整治取得显著成效,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投诉量下降60%,政府采购违法案件数量下降50%,违规招商引资政策清理完成率达100%,市场主体满意度提升至85%以上。
区域协同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路径,通过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开展差异化试点示范,探索区域市场一体化模式,形成“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格局。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统一大市场建设基础,重点支持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先行示范,推动京津冀、成渝等区域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指导中西部地区重点突破基础设施联通和商品市场统一。
长三角地区开展统一大市场先行示范,探索规则协同和要素市场一体化模式。长三角地区市场经济发达、区域协同基础好,具备先行示范的条件,重点在规则协同、要素流动、监管执法等方面开展创新。在规则协同方面,推进区域内市场准入、标准认证、产权保护等规则的统一,2025年长三角地区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企业跨区域迁移“一日办结”;建立区域统一的标准认证体系,在智能制造、绿色低碳等领域制定区域标准50项,实现标准互认;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证据互认,2025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率达40%。在要素流动方面,推进土地、劳动力、数据等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建立长三角地区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机制,2025年跨市调剂建设用地指标50万亩;实现社保关系“跨省通办”、职业资格证书互认,2025年长三角地区跨省社保转移接续线上办理率达95%;建立长三角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联盟,实现数据要素跨区域流动和交易,2025年跨区域数据交易额突破300亿元。在监管执法方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联合执法行动,2025年联合查处跨区域违法案件200起;建立区域统一的市场监管数据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减少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长三角地区的先行示范经验,将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内外联通的统一市场模式,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独特优势,重点在内外贸一体化、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对接等方面开展创新。在内外贸一体化方面,建立“同线同标同质”监管模式,实现内销和外销产品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标准生产、达到相同质量水平,2025年大湾区“同线同标同质”企业达2000家,内外销产品切换成本降低30%;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通关、退税、融资、物流等“一站式”服务,2025年平台服务企业超1万家,带动出口转内销额增长40%。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数据类型,简化跨境流动审批程序,2025年白名单企业达300家,数据跨境流动规模达1500亿元;建设国际数据港,吸引国际数据企业落户,打造全球数据要素配置中心。在国际规则对接方面,试点对接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压力测试,2025年大湾区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面形成20项制度创新成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国际仲裁机构,2025年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达1000件,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粤港澳大湾区的探索,将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供经验。
京津冀、成渝等区域建立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破解区域协同发展瓶颈。京津冀地区重点在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点在产业协作、要素流动等方面探索利益协调模式。在生态环保方面,京津冀地区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给予补偿,2025年京津冀生态补偿资金达200亿元,重点支持张家口、承德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发展;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区域环保标准和执法尺度,2025年京津冀地区PM2.5浓度较2020年下降30%。在公共服务方面,京津冀地区实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共享,2025年京津冀高校优质课程共享平台覆盖100所高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达95%;建立跨区域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无缝衔接。在产业协作方面,成渝地区建立产业链协同机制,明确成都、重庆的核心产业定位,避免同质化竞争,2025年成渝地区电子信息、汽车等产业的产业链配套率达85%;建立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对跨区域转移的企业,原属地和迁入地按比例分享税收、产值等利益,2025年成渝地区产业转移项目达500个,利益共享金额达100亿元。在要素流动方面,如果说京津冀地区通过建立跨区域要素交易平台,促进土地、技术等要素的流动,2025年京津冀跨区域要素交易额达800亿元;成渝地区开展水权、排污权跨区域交易试点,2025年水权交易金额达50亿元,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西部地区重点突破基础设施联通和商品市场统一,补齐统一大市场建设短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商品市场分割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加大投入和改革力度。在基础设施联通方面,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2025年中西部地区建成20个国家物流枢纽,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体系;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交通互联互通,打通省际瓶颈路段,2025年中西部地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10万公里,铁路营业里程达7万公里。在商品市场统一方面,开展农产品市场一体化建设,建立跨区域农产品流通体系,2025年中西部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覆盖率达70%,农产品损耗率降至10%;建设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如重庆、西安等城市建设中西部商品交易中心,2025年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促进商品的跨区域流通。在要素流动方面,重点推进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流动,2025年中西部地区跨省劳动力转移规模达1亿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模达2000亿元,为经济发展提供要素支撑。
通过区域协同推进,形成东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统一大市场建设格局。预计到2030年,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行示范区域基本实现市场一体化,京津冀、成渝等区域形成成熟的利益共享机制,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商品市场统一取得显著进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决定性成效。
构建完善的保障机制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支撑,需要从财税体制、统计核算、法治保障等方面入手,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市场统一提供坚实保障。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财税体制是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需要通过改革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支持统一大市场建设。在跨区域利益共享机制方面,探索建立“消费地原则”的税收分成制度,将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按照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地进行分成,减少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保护本地市场的动机。2025年,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消费地原则”税收分成试点,将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销售地进行分成,销售地分成比例为50%,生产地分成比例为50%,试点经验成熟后在全国推广。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方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25年中央对地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规模达2000亿元,较2020年增长60%,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等生态敏感地区;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签订补偿协议,2025年全国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100余份,补偿金额达500亿元。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设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开展市场统一相关改革,如破除市场壁垒、完善基础设施等,2025年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达10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
创新统计核算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计核算是反映市场统一进展的“晴雨表”,需要通过统一统计标准、完善监测指标,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在统计标准统一方面,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统计分类标准,如商品分类、行业分类、区域分类等,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统一统计调查方法和数据处理标准,避免因方法不同导致的数据差异,2025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统计标准》,统一了100余项统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在市场运行监测指标体系方面,构建“市场统一度指数”,包括市场分割程度、要素流动效率、公平竞争环境等维度,2025年该指数覆盖31个省份,定期发布区域市场统一度排名,引导地方政府推进市场统一;建立要素价格扭曲指数、资源错配系数等分析指标,量化评估要素市场统一成效,2025年要素价格扭曲指数较2020年下降30%,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升。在统计数据共享方面,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统计数据平台,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2025年平台接入部门达50个,数据总量达100亿条,为市场运行监测提供数据支撑。
加强法治保障,完善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需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协同,为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在立法方面,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法》,明确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将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2026年《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预计2027年颁布实施;修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对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的规制,增加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反垄断条款,2025年完成《反垄断法》修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执法机制方面,建立跨区域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由国家反垄断局牵头,协调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2025年查处跨区域垄断案件50起,较2020年增长1倍;建立反垄断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反垄断案件,统一裁判标准,2025年在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5个反垄断巡回法庭,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在法律服务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解决等服务,2025年平台注册律师达10万人,提供法律服务超100万次;开展统一大市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2025年全国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万场,参与企业达100万家。
通过财税、统计、法治等保障机制的构建,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预计到2030年,保障机制更加完善,财税体制更加科学,统计核算更加精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市场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充分发挥,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支撑。
本研究系统探讨了新发展格局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逻辑与政策重点,通过理论分析、政策梳理、实践评估和问题诊断,揭示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提出了基于“五统一、一开放”框架的推进路径和保障机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新发展格局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存在深刻的内在逻辑关联。从理论逻辑看,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制度基础,通过破除市场分割、促进要素流动,为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高效衔接提供保障;从实践逻辑看,统一大市场是释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关键路径,能够发挥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培育新质生产力;从制度逻辑看,两者统一于“五统一、一开放”的改革框架,体现了“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习近平经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丰富发展,特别是对社会再生产理论和价值规律的创新应用,为这一逻辑关联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政策体系经历了从框架确立到系统推进再到深化攻坚的演进过程,形成了“五统一、一开放”的核心框架,包括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要素资源市场、政府行为尺度、监管执法、基础设施,以及持续扩大内外开放。实践进展方面,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2018年的151项缩减至2025年的106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增强;要素市场流动效率提升,2024年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降至14.1%,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1.2万亿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提高,全国港口铁路进港率超90%,区域市场一体化试点成效显著。
第三,当前统一大市场建设仍面临地方保护隐性化、要素流动障碍、监管协同不足等挑战。地方保护从显性转向隐性,如招投标隐性门槛、标准壁垒、数据垄断等;要素流动障碍体现在土地城乡二元结构、劳动力社保接续难题、数据产权界定不清等;监管执法存在“一刀切”“选择性执法”问题,区域政策协同不足导致产业同质化竞争。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现行体制机制的激励约束不足、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不适应。
第四,“五统一、一开放”是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政策框架。统一市场基础制度重点在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统一;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旨在建立跨区域要素流动机制;统一政府行为尺度需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和优化政绩考核;统一监管执法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统一基础设施着力提升联通水平;持续扩大开放注重内外市场规则对接。这一框架体现了从“破除壁垒”到“系统构建”的治理升级。
第五,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重点任务攻坚、区域协同推进和保障机制构建。重点任务包括整治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政府采购招标乱象、地方招商引资乱象;区域协同需发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行示范作用,推动京津冀、成渝等区域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指导中西部地区补齐短板;保障机制包括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统计核算制度、加强法治保障,形成系统支撑。
本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微观企业调研数据不足,对企业参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和感受分析不够深入;二是定量分析有待深化,如市场分割指数的构建和测算需要更多微观数据支撑;三是国际比较研究不足,对国外统一市场建设经验的借鉴分析较少。未来研究可从以下方向深化:一是开展企业层面的微观调研,分析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二是构建更加精细的定量模型,评估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经济效应;三是加强国际比较研究,借鉴欧盟、美国等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政策建议方面,建议强化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结合,在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的同时,鼓励地方开展差异化试点;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统一大市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建立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评估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并将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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